2013年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期限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期限的规定
作者:深圳律师杨宏海律师
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一条深圳知识产权举证期限的规定,即“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打知识产权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在知识产权证据认定中,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影响知识产权诉讼的成败,因此,对于2013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有必要作些研究和分析。
1、关于知识产权举证期限规定的修订沿革:1982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民事诉讼法,以及2013年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明确提出新的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同的是“新的证据”认定有一个由宽松到严格再到宽松的过程。以2002年《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分水岭,此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新的证据”的认定非常宽松,深圳知识产权庭审中提出的知识产权证据均被认定为新证据,于是当事人纷纷搞证据突袭,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此后则变为知识产权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对“新的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若不属于新证据或新的知识产权证据,举证方面临的将是该证据失权乃至败诉的后果。由于该规定比较刚性,虽起到提高程序效率的作用,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实体不公,故深圳知识产权等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就不再严格该规定,2008年最高法在知识产权举证时限通知中也对此作出因应,规定认定是否是“新的证据”,应从客观上该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之前就已存在和提供证据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两方面来考量,同时还规定“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另行指定期限,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笔者认为举证时限通知这一规定在“新的证据”的认定上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放宽了要求,比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延期申请,但是只要其逾期提出证据主观上不是为了在深圳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上拖延诉讼或在实体上违背事实追求有利自己的判决,一般均应作为“新的证据”予以认证。
2、关于2013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中的新变化:第一、首次将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在法律的位阶上加以规定,增强了法律效力;第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知识产权法院就应该延长举证期限,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则是规定需要法院准许;第三、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明确放宽了程序上的要求,即使当事人没有在知识产权举证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只要理由成立,该证据仍可被采信;第四、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知识产权法院有义务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这在此前的规定中是没有的;第五、知识产权法庭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处理办法更富弹性,不再仅仅是单一的知识产权证据失权,同时还增加了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两种办法。
3、关于2013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中的“理由”。第65的规定是在总结之前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的,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脱离之前的规定来理解“理由”。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后提出“新的证据”,希望被法庭采信,仍不过是以下几种:1、该证据在期限前不存在;2、该证据在期限前存在但当事人并不知晓;3、该证据在期限前存在且当事人知晓,但逾期提供证据当事人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此外,这里的措辞是“理由”,理由不是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也许只是一种言之成理的说法,理由是在经验中积累,这对于知识产权律师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第65条从法律的层次赋予了知识产权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本条规定,法官为追求实体的公正,即便当事人是故意逾期提供证据,也仍然可以采信证据。
结合2008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总体来说,2013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精神是在明确举证期限保证基本程序效率的同时,尽量追求知识产权诉讼实体的公正。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杨宏海律师本文首发于《深圳律师》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