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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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案
• 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对原抚 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作了报道。之后,刘真根据 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失实。刘真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 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记实小说”——《特号产品 王发英》。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 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 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 “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发英的人格,并一稿多投。 刘真将她的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编辑部。《女子文学》以《好一朵蔷薇花— —“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5年第12期上,发行50835册, 付给刘真稿酬220元。《法制文学选刊》以《好一朵蔷薇花》为题,全文转载 了上述作品;发行478000册,付给《女子文学》编辑部编辑费80元,付给刘 真稿酬159元。《江河文学》编辑部将刘真作品原稿内容作了某些删节后,以 《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000册,付给刘 真稿酬130元。《文汇月刊》编辑部将刘真原稿中王发英的姓名和地名作了更 改,对部分侮辱性语言作了删节,以《黄桂英浮沉记》为题,发表在该刊 1986年第1期上,发行12万余册,付给刘真稿酬192元。 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刘真和发表、转载 刘真作品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编辑部告上法庭,要求刘真及四家杂志 编辑部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侵害名誉权的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把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统称为诽谤 (defamation),并且有书面诽谤(libel)和口 头诽谤(slander)之区分。 前者被认为属于永久性的损害,无须实际损害证 明即可起诉;后者被认为属于非永久性的损害, 除特殊情况外受害人起诉时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 实际损失。 书面诽谤不限于印刷品,广播、电视也属于书面 诽谤。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则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 谤和侮辱。 我国即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 方形式。
(一)诽谤
• 从理论上讲,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就属诽谤。 •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 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 虚假性。
• 判断是否诽谤还须具备四个要素:1. 公开陈述; 2. 虚假事实;3. 针对特定人;4. 有损特定人的名 誉。 • 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还对虚假陈述的程度做了 进一步界定:新闻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构成 侵权;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 范围。 • 根据新闻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种失实足 以构成有损特定人名誉的诽谤:1. 完全失实;2. 大部分失实;3. 涉及当事人的事实失实;4. 影响 问题性质的事实失实;5. 结论失实;6. 行为主体 失实。
赔礼道歉30天。
一、什么名誉权?
• 《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名誉是对于人 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 • 通俗地说,名誉是指特定人在社会中的名 声或者声誉。 •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是公民、法人 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 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魏永征,2002:134)。 • 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消极 性等特征。
•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按此,死者是不具有名誉权的。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许多案件涉及死者的名誉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以“复函”形式,就 “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关于死亡人的 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 “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受法 律保护”。
• 案例2:优酷酷6互相状告侵犯名誉权
• 2010年11月20日,中国广播网报道称,国内两大视频网站 口水战再度升级,“优酷网”“酷6网”再次法庭交锋, “酷6”告“优酷”的名誉权纠纷还没判决,昨天,北京海 淀法院开庭审理“优酷”诉“酷6”名誉权诉பைடு நூலகம்。“酷6”索 赔100万,“优酷”也提出索赔100万,并要求“酷6”公开
/p/sports/c/v/2010-10-05/183061154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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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侮辱
• 侮辱是指用言辞、文字、图画、动作或暴 力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 名誉的行为(王利明,1994:267)。 • 侮辱有语言侮辱和暴力侮辱等形式。 • 新闻媒体的侮辱行为是利用各种新闻作品 贬低他人一般人格,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行为。 •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行为不关乎事实,哪 怕事实真实,但只要使用了侮辱性的语句, 也可以构成侮辱。
•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 事主体。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 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的名誉。”
问题
1. 死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2.政府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名誉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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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陆俊诉《羊城体育》报案
• 1998年甲A首轮,广州松日队和大连万达队两队杀得难解 难分。陆俊在此胶着之际判给万达一个有“争议”的点球, 松日因此败北。不日出版的《羊城体育》第167期第2版刊 登了题为《“首尾”之战场外音》的报道,爆出陆俊收取 万达20万黑钱的猛料。 • 金哨陆俊大怒,与之对簿公堂。当时陆俊就是根据上述规 定,向自己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 果法院判决陆俊胜诉。羊城体育报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由羊城体育报社承担侵害陆 俊名誉权的全部责任的判罚不当,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 85000元和经济损失费17832元过高,精神损失证据不足, 而且该报已在一审判决后刊登过致歉声明,一审判罚中判 令其再次登道歉声明也有失公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数日后,广州的《羊 城体育》报正式刊登《声明》,向陆俊表示道歉。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
卢家银 motivewater@
Introduction
•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最常见的表现形 式,在实践中产生的纠纷最多,在理论界引发的 争议也最多。 • 案例1:六小龄童不满“被代言” 起诉蓝港在线 侵权 • 2010年11月20日,《新京报》报道称,因饰演孙 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看到蓝港在线(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港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 《西游记》中,出现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 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