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基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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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1)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在口头辩论终结后,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成为诉讼标的
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 系或以此为先决关系的权利关系,取得当事人适格之人”。 (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
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作为当事人或其承 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1条
(二)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绝对权→相对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相对权→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发生既判力。
关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种观点: (1)相对性原则说: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仅对当事 人具有拘束力; (2)相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可在例外情形下扩张 至案外人; (3)绝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案外人。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诉讼承担
诉讼已经开始
一方当事人因法定事由 将其诉讼权利 转移给另一人
由该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境外实践 当事人恒定主义下
诉讼继受主义
(德国)
(日本“诉讼脱退”)
实体主体的变更后,不发 生诉讼承担
继受人可以参加诉讼 原事主可以退出诉讼
但是判决的效力扩及于实 体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法院对诉讼担当人的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效;否则,被担 当人有权就同一的权利义务再提起一个诉讼,这将会造成 “一事再理”。
境外实践 法定诉讼担当
任意诉Biblioteka Baidu担当
为了担当人利益:扣押债 权的催缴诉讼、债权人的 代位诉讼、债权质权人的 催缴诉讼
为了被担当人利益:禁治 产人的离婚诉讼、海难救 助费用诉讼、股东代表诉 讼、破产管理人诉讼
(7)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实施权;
(8)公民死亡后,死者的继承人可针对死者知识产权的人身
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诉讼;
(9)公民死亡后,死者的近亲属可针对死者名誉权受损而提
起诉讼;
(10)《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 (1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 (12)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 讼。
3.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间接 占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直接 占有人
第三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
如果有关标的物的诉讼发生在直接占有人和第三人之间,既 判力及于间接占有人。
境外实践 德国法
日本法
a.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间 接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b.“因占有关系的本人指 名参加”制度
系争物由当事人以外的人 占有时 将案外人视同当事人
判决的效力扩及于退出的 当事人
我国实践
(1)特定继受: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诉讼标的物的债权转 让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当事人。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 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 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 执行主体。”
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
美国:集团诉讼
德国:只要有权利人的授 权,且就所实施的诉讼有 法律上的利益,就可以构 成诉讼担当
我国实践
(1)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判决可以间接扩及于未进行 权利登记的人;
(2)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承认参加诉讼的共同利害关 系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的扩 张;
作用的问题。”
——[日]三月章
(1)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
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
判决效力的相对性
(2)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 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的除外。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辩论原则 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
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
当事人 YES 案外人 NO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定义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划定依据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既判力的基准时
• 定义及法律效力 • 理论依据 • 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 形成权与基准时
Part I The Subjective Range of Res Judicata
“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
案外人仅限于“为当事人 或当事人的继受人的利益 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我国实践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 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 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对 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亦有效力。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依据 保障诉的利益
为了保障诉的利益,宜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必然 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 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当事人适格要件缓和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诉讼担当 诉讼承担 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团体诉讼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事诉讼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1.诉讼担当
实体权利主体、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以自己的名义 (正当当事人的地位)
为了他人的利益 或代表他人的利益
(3)破产管理人为当事人的诉讼:由破产清算组作原告或 被告,无论是胜诉或败诉,所获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都应 当归属于破产财产;
(4)雇主转承责任诉讼:法院判决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后,雇主可以向雇工提起追偿之诉;
(5)某些复合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例如保理关系或保险 关系所生争议。
我国实践
(6)继承过程中,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胎儿 母亲可代位提起诉讼;
我国实践
(2)一般继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 法人合并、分立的,普遍承认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承担 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 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务。”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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