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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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

分发号:

编号:Q/KM-02- (01~07)-04管理制度

版本:A

制订:黄伟国

批准:汪坚勇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0-03

目录———————————————————————————————————2

1.设备管理制度——————————————————————————————4

2.工装模具管理制度————————————————————————————5

3.供方管理办法——————————————————————————————6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6.仓库管理制度—————————————————————————————12

7.岗位入职要求——————————————————————————————13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0-03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1-04

1.目的:为保证全工厂生产所需设备都能正常运行,满足生产产品要求,创造更高的生产效益,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产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以求达到产品的质量更加稳定.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内所有生产所需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使用、修理及处理。

3. 权责

生产部监督、指导、检查、督促生产现场设备的维护工作并对设备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车间负责设备的正确操作、安全使用、合理安排日常维护保养。

3.3 设备的采购主要由管理部负责,生产部必要时协助。

3.4 生产部对所有设备修理,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定检修理。

3.5 生产部对报废设备进行评估与确定,报总经理批准。

4.定义

4.1 三好:⑴管好设备:⑵用好设备:⑶修好设备。

4.2 四会:⑴会使用:⑵会修理:⑶会检查:⑷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不放过:⑴.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⑵.事故责任者与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⑶.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

5. 作业内容

5.1生产部根据生产需要,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进行设备的选型、定型、采购。

5.2设备到货后,由质量工艺人员对到货设备按说明书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由生产部列入机器设备工装模具清单。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生产部负责联系管理部或当事责任人,对不合格设备责令退货或修复。

5.3一般小设备由车间自行安装,关键设备由生产部根据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技术条件,防震防爆,安全环境,工作流转等要求,指定部门和人员进行安装。关键设备和大型设备安装后,由生产部组织进行空车调试及负荷运转调试,调试合格,交付生产使用部门使用。调试不合格,生产部责成供货方修复或调换处理。

5.4生产部负责组织人员编写设备使用维护指导书。

5.5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好”“四会”并按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5.6对重要设备须编制检修计划,生产部负责实施。

5.7车间负责人指定,督促生产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生产部不定期抽查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状况。当设备发生故障,一般由设备维护人数维修。较大故障由可委托外部专业单位维修,或维修小组进行。

5.8生产部负责监督设备维护保养,并负责执行,生产部负责对全工厂所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在用设备完好。

5.9设备在生产使用到规定年限,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由生产部编写设备报废申请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2-04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通过对工装模具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装模具精度要求,使工装模具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工装模具的管理。

二、职责

1.工艺部根据产品要求负责组织工装模具的加工和制成验证。

2.工艺部负责工装模具和试件的检验工作。

3.生产部负责工装模具的管理、维护和修理工作。

三、工作实施要点

1.工装模具的加工和制作。

工艺部根据产品要求负责实施工装模具的委外加工和制作。

2.工装模具的验证和评定

2.1工装模具制成后工艺部根据图纸的生产要求组织生产部进行试模,对工装模具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工装模具和试件按规定要求进行评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工装模具不合格由加工者采取措施,返修或返工,直到完全符合要求。

2.2工艺部负责根据产品的生产要求,对试件进行检验并记录。

3.工装模具的管理和维护。

3.1工装模具交付生产部后,由生产部负责工装模具的保管,并放在指定区域内。

3.2工装模具应建立台帐,并编号登记管理。

3.3工装模具使用时,工装模具使用者应作好记录。工装模具使用者应做好工装模具的维护工作。贮存不用的工装模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随时可提供合格的工装模具。

4.工装模具的使用和维修。

4.1每次工装模具使用时,由生产部进行生产试模,首检合格后工装模具才可正式使用。

4.2 在使用过程中工装模具若有损坏或磨损,使用者应上报工艺部,及时组织维修。工装模具修理由专人负责,修理后由质检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工装模具的报废、更换

工装模具经修理后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由生产部提出报废申请,报总经理批准,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重新制作新工装模具。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3-04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3-04

一般供方60分接受,重要供方审核结果60-80分供方改进后接受,80分以上接受.

二、供方评价办法

1、目的:为确保按期收购到优质、价廉的材料,须对供方的制造能力、质量控制能力、价格位水平(或降低空间)及服务能力进行鉴定。

2、范围:对用于产品的原材料、辅料、零配件的供方管理。

3、工作内容:

3.1供方登录调查:由管理部查询能为公司提供原辅料供方,组织生产部按供方评审要求对其考评,不满60分者无供应资格,60~80分为有条件承认供方(其不合格项须在2个月内改善完毕,如果2个月内再次审核不合格之供方将剔除),审核达80分以上者列为合格供方。

3.2评审:

3.2.1由运营部寄发相关资料给供方,请供方准备样品交运营部 ,转技术部安排样品试用及判定,本管理办法生效前与公司有交易经验之供方则勿需送样(指旧有产品)。

3.2.2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得由运营部将检验结果通知供方重新送样,送样不合格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取消供方资格。

3.2.3供方送样检验合格后,可直接办理交易活动,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3.3特殊情况登录《合格供方名录》。

3.3.1客户指定之供方。

3.3.2卖方独占市场时。

3.3.3评定数差易不大,而一时无法找到合适供方时。

3.4供方表现考评:对供方每年考评一次。

3.5考评方式:考评中不合格项,供方必须在一周内回复改善措施,由品控中心确认其效果,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3-04

如不回复改善措施在半年评核中扣除5分,并由运营部备案。

3.5.1评核项目为进料质量、交期、服务、降价空间三项,分数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评成绩表归档备查,其比重及评分方式如下:

(1).质量:

质量得分=[(合格批数/交货批数)*100%]*50

(2).交期:

交期得分=[(达成批数/交货批数)*100%]*50%

(3).服务:

服务得分=未按规定时间反馈信息、服务态度不良等每次扣2分。

(4).降价空间(10分):

目标值降价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给2分。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4-04

1、工厂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厂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小组职责是:

(1)建立工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组织网络;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实施;

(4)审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条件;

(5)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6)安全生产检查;

(7)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3、工厂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本部门、本车间的安全负责。

4、工厂各部门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要求与措施负责。

5、保证安全生产是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工厂员工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要立即劝阻并报告领导;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工具设备,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6、所有上岗人员必须学习熟知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7、新入工厂生产员工进厂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8、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所在部门、车间或工艺部门根据新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方法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9、员工转岗时,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0、新建、扩建、改建和新工艺、新技术采用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原则,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不准验收和投入使用。

11、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2、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其中包括周二10:00定期检查,及每个工作日的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必须使员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纪律,严格制度,消除隐患。

13、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14、安全生产检查必须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做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日期、定整改负责人,安全检查小组要对事故隐患跟踪到底。

15、工厂员工上岗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操作转动设备的女工必须戴好工作帽。

16、进入车间员工一律在指定的通道上行走,危险地方严禁通行。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4-04

17、工作中应精神集中工作场所严禁喧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8、员工工作前应做好充分的休息,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

19、严禁非工作需要而擅入他人工作地点,以防意外的发生。

20、车辆在工厂区域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1、严禁擅自动用别人操纵的机电设备。

22、叉车在叉取物品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23、与机械设备无关人员不得靠近设备传动部分,更不得随意触动电气设备。

24、车间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保持完整可靠,严禁私自拆除。

2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零件工具传送不得上下抛扔。

26、工厂员工必须注意现场悬挂的警告牌和一切安全指示标志,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27、在工厂生产区域内需动用明火者必须经安全检查小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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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5-04

1、工厂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工厂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知识以及安全培训,并要求熟练使用消防器械。

3、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域须有明确醒目的防火标记。

4、如有明火,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离开时将火种熄灭。

5、对电器线路定期检查,不准随意私接电,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6、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有效完备,如发现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

7、严格安照国家有关消防管理条例执行,保障工厂消防安全。

8、将灭火器放置于阴暗背光场所,不放置高温场所。

9、灭火器应远离高温火源,以免发生高温爆炸。

10、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灭火剂重量,如泄漏量超过原重量的5%,须查明原因并补足。

11、工厂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要求熟练使用消防器械。

12、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

13、将消防器械保管落实到个人,随时检查,确保消防器械完好如初。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6-04

1.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各车间、各部门的物资需要填写《请购单》,报总经理批准后,交

运营部采购。

2.仓库保管员有责任通知质检人员对采购的材料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生产要求

的物资,仓库人员有权拒收,由运营部作出退回和调换处理。

3.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进行数量清点,名称规格的复核,与采购要求相符,保

存送货单,送货单单必须注明发票号码,采购签字。

4.仓库各种原组别、类别、用途,分区域堆放,保持清洁整齐,小物件必须放在货架上

面,各类物资防止受潮变质。各类物资标明品名、规格卡片,做到卡片与实物相对应,与帐册数量相同,达到系统化、规格化,以便发料、保管和盘点。

5.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生产任务领料,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按表发放。

6.仓库对物资调拨手续,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实施。

7.仓库保管人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料,必须具备识别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能

力,以便熟练正确无误的备料。

8.仓库保管人员按原始凭证准确登记明细帐,仓库保管人员每天清点出入频繁的物资,

做到帐物相符。若有差错,报运营部查明原因,并有当班仓库保管人员负责。

9.每月二十五日,保管人员对仓库全面盘点,做到帐与实物相符,并在盘点后三天内将

物资库存表交到办公室备案。

10.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合财务人员每月一至二次的物资抽查。

11.仓库要注意通风、防水、防潮、防蛀,严禁在库内吸烟,不准外人随意出入仓库,以

确保仓库安全。

12.管理人员要提高对物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责任性。确保厂生产的顺利进行。

13.各类材料一律不得擅自外借,若须外借者,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办理外借手续并备查。

14.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三条:编号整齐、摆放整齐、库容整齐,以利于查对及取放。

15.材料报废必须经质检员核实,并开材料报废有关文件,写明品名、编号以及数量。仓

库凭报废文件办理报废手续,并把报废材料放到指定的地方。

二、成品仓库:

1.根据产品包装情况,分清品名以及规格入库。核对记录成品帐,保存装订,以备查找。

2.成品按类别堆放整齐。

3.仓库要求必须要通风及防潮,以防止产品在使用和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4.仓库按消防规范安装消防器材,确保仓库安全。

5.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帐物卡及产品在成品库内可能发生的质量变故。

6.仓库保管员每月1日应进行盘点并在三天内将盘点表交到有关部门。

7.仓库保管员凭销售发票或送货单发货,并做好出库手续,以备查考。

8.仓库保管员要认清单据上的各规格和数量发货。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7-04

办公室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厂生产经营方针、目标、执行总经理指令。

2.根据厂业务编制培训计划和招聘计划。

3.建立质量文件目录;

4.负责质量体系文件保管、发放;

5.建立质量记录目录;

6.建立文件更改、作废记录;

岗位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3.受过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培训。

4.熟悉人力资源管理过程。

5.经过文件控制培训;

6.计算机运用熟练;

7.二年以上工作经验。

生产部主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厂生产经营方针、目标、执行总主管指令。

2.根据厂业务计划,负责编制厂施工计划。

3.负责生产协调,处理好生产与工程师、生产与设备、生产与业务方面的问题,确保合

同完成,尤其确保重要合同完成。

4.负责组织落实生产实施计划,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5.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各项任务。

岗位要求:

1.初中以上学历。

2.具有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

3.受过生产管理相关的培训。

4.熟悉工艺过程。

技术部主管岗位职责:

1.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组织对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工厂产品

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2.组织采用行业,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国际标准。

3.组织制定技术改造规划,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4.组织制定产品实施计划。

5.提高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升级、创名牌。

6.负责采购物资、顾客提供财产、半成品检验实验工作,对公司的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

性负责。

7.负责检验试验计量器具的检定、调整管理对它们的准确度负责。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7-04

改进等质量要求的活动。

9.负责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的验证和记录,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工作。

10.负责各种检验、试验、检定、调整、维修记录的控制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11.负责组织不合格品评审,不合格品的控制,有权制止不合格品的流转。

12.负责顾客满意度的调查和测量监控、内部审核工作、过程与产品的测量和监控、组织

处理质量事故及仲裁、进行纠正和预防措施。

岗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丰富的产品质检经验。

3.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足够的经验,能掌控拉索质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熟悉生产工艺过程。

运营部主管岗位职责

1.采购活动的设计与执行。

2.采购管理办法的确定、设计及改进建议的提出。

3.制定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保证生产活动均衡有序。

4.组织好外购件、外协件和原辅助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对所有进厂的外购物资的符合

性负责。

5.市场的开拓,以及顾客的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等。

岗位要求:

1.高中以上学历。

2.具有相当好的公关能力。

3.有采购工作经验。

5.具有对原材料、辅助材料的特性、质量的把关等能全面掌握。

仓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树立好自己的职业道德,做到“干一岗,爱一岗,钻一岗”,做到“企业在我心中,成

本在我手中”,把好“理材”关。

2.对进库物品要仔细核对,严格检查质量及时登卡入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对库存

物资到日清、周查、月盘点。

3.做好仓库的定置管理工作,做到物品堆放准确、不混淆,各种标识清晰。

4.做到仓库通风换气,做好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5.做好仓库环境卫生工作。

岗位要求:

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仓库管理经验丰富。

3.有高度责任感。

质检员岗位职责:

1.严把质量关,争取做到不让一件有瑕疵的产品从手中溜走。

上海开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编号:Q/KM-02-07-04

2.工作认真,敬业爱业,不准开“后门”。

3.严格做到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的分类,以防混淆。

4.产品检验好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做好交接手继。

岗位职责:

1.学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视力:两眼视力在1.0~1.5,色觉良好。

3.质检员必须经过培训

职工岗位职责:

1.服从岗位分配,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工作设备,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注意设备的日

常保养,减少损坏机率。

2.工作认真,按工艺进行操作,不无故浪费原料。废弃物放在规定地,保持车间整洁、

卫生。

3.严格遵守厂管理制度,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有事需请假,工作时不干

私活等。

4.职工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友爱,不吵架,不斗殴。

岗位要求:

1.学历:初中

2.经过培训,经考核必须合格。

3.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一系列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 1.2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1.3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环保制度、实施程序和操作文件,并认真组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 2.1利益均衡,环保优先的原则; 2.2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原则; 2.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4定岗定责,落实到人的原则; 2.5集思广益,全员参与的原则; 2.6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2.7环境管理制度化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领导体制和职责 3.1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集团、子公司、部门、三级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集团所属子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子公司确定一名副总经理主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成立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 3.2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4)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5)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6)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7)协助部门开展技术革新,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组织经验交流,做好对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的监测及处理工作。 (8)监督检查所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发现环保隐患,提出整改,对于有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给予制止。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核准,给予通报批评,或予行政处罚、经济罚款,或者两者并处。 a)“三废”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而擅自投产的; b)有成熟的工艺条件而不积极治理“三废”,任其污染环境,经决定限期治理仍不执行的; c)有“三废”处理设施而弃置不用,或不按工艺要求有效治理,经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改进的; d)因“三废”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污染大气和水源造成群众投诉、指出后仍无治理措施的。 第四章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4.1通用管理规定 4.1.1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4.1.2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4.1.3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4.1.4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1

【上海户主变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材料管理制度

材料管理制度 为强化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需要,对材料加强管理,达到节约经费,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材料管理人员设置: 1.由采购部门负责材料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直采审批工作; 2.材料管理坚持职务分离原则。设置采购、库存保管人员和验收记账人员; 3.财务部设置材料核算岗,负责材料价格审核及进行材料金额核算。 库存材料计价方法: 1.入库材料价值的确定: (1)外购材料价值的组成: 买价,即供货发票所列价格;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 2)自制材料价值按实际制造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3)委托加工材料价值的组成: 1)发出材料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2.盘盈的材料价值的确定: (1)有同类材料的,按同类材料实际购置价值确定; (2)没有同类材料的,按当前市场价确定; (3)即没有同类库存材料,也没有市场价的,可按评估价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4.接受捐赠的材料: (1)有发票账单的,按其所列金额加上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交纳的税金确定; (2)没有发票账单的,按同类材料的当前市场价确定。 5.材料出库成本的确定:材料出库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标准价格法等方法确定。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四)材料动态管理与核算规定: 1.预算编制与审批: (1)各部门年度材料使用应编制预算。 (2)财务部进行价格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预算指标报公司领导审批。 材料采购: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材料管理制度

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集团材料管理相关文件的管理规定,材料采购总体方针是“所有材料合同采购,大型材料招标采购、小型材料赊账采购”。即所有材料的采购均必须签定合同,大于3万元的材料必须招标采购,零星材料和供货商签订合同赊账采购的方式,保障集团各公司材料的使用.特制定如下采购规定: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的方式 根据现阶段市场模式,结合我公司的管理制度,分为合同采购、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和零星采购几种方式,对于所有的材料、设备采购均需订立合同。 1、合同采购:对小于三万元的不常用的材料、设备采用合同采购的模式,签订合同前各公司、各项目或班组提出调研单,审计调研部进行调研,确定同等质量、同等规格、型号、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合同单位,订立合同,经过会签程序,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进行合同采购。 2、招标采购:根据汇总各公司、各项目、班组提出的全年分月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对同一时间段内整个集团公司使用的同种材料、设备进行汇总编制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大于3万元时进行招标采购,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对其资质等级、生产能力、价格、业绩考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招标采购。 3、谈判采购:对于需采购材料、设备如市场供不应求或由业主指定供应商时可采用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谈判由集团总经理主持,谈判前对该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制订谈判策略,掌握谈判技巧,步步为营,取得谈判胜利,以最低的价格最优的产品,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4、零星材料赊购:对于各公司、各项目或班组常使用的如铁钉、铁丝、机油、生活用品等材料采购赊购的方式采购,每年初选定几个信誉好、资金能力好、质量好的供应商与其签订长期供应合同,每十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

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

金地集团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材料供应商控制程序 1.目的确保所选择的供应商的材料或服务能达到所需的质量要求及工期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所需由建材供应部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 3.引用文件 3.1GFI-CG-3《材料供应商评价细则》 4.定义无。 5.职责 5.1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对供应商评估、认可的审批。 5.2建材供应部经理负责对供应商评估、认可的审核及供应商定级的审批。 5.3材料采购主办负责对供应商的评估、监控。 5.4采购员协助材料采购主办对供应商进行初步调查。 5.5建材供应部经理、材料采购主办、预决算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工程口)、工程部施工 副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工程部设计副经理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 6.资格和培训 执行本程序不需要特别的资格和培训。 7.程序 7.1供应商的评价选择 7.1.1材料采购主办和采购员根据以往工程材料使用种类进行初步调查,填写《供 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见GFP6-3-F1),提出《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一览表》(见 GFP6-3-F2)。 7.1.2材料采购主办按下列原则和方法对《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一览表》中的新供应商进行 评价。 a.评价原则 ?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能满足公司房地产开发所需材料或服务的质量要 求; ?质量信誉高; ?价格合理; ?生产/供货能力满足要求;?服务好; ?交通方便,运距短,便于联络。 b.评定方法?由建材供应部材料采购主办按照GFI-CG-3 《材料供应商评价细则》对供

应商的材料价格、生产/ 供货能力、服务、运距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建材供 应部与工程部共同组织实地考察供应商材料使用情况,并由工程部专业负责人或工 程师对材料质量进行评估,且将评估结果记入《供应商评估表》(见GFP6-3- F4)。 ?对新产品或新供应商,可索取样品的材料,由采购员负责向供应商索取样品进行 验证或试用,并与工程部共同填写《材料验证/ 试用记录》(见GFP6-3-F3) 7.1.3材料采购主办将评估结果记录在《供应商评估表》中,并报建材供应部经理审核和 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 7.1.4经审批认定后的供应商由材料采购主办列入《认可供应商一览表》(见 GFP6-3-F5)交建材供应部经理审核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确认。 7.2供应商的监控与定级 7.2.1材料采购主办通过日常管理运作,根据工程部反馈及进货检验纪录,监控认可的供 应商的供货和服务质量; 7.2.2材料采购员将监控结果列入《供应商定级表》(见GFP6-3-F6)交材料采购主办审核 并评定等级,材料采购主办每四个月向建材供应部经理报告一次供应商的定级情 况; 7.2.3供应商定级分A、B、C三等,分别代表: ?A —优秀 ?B —合格 ?C—不合格 7.2.4评定标准按《供应商定级表》所列内容,凡有三项或以上考察结果为差或偏高(指 价 格)的定为C级,凡考察结果只有一项为一般或适中(指价格),其他都为好或较低 (指价格)的,则定为A级,其余则定为B级。 7.2.5《供应商定级表》报建材供应部经理审批; 7.2.6如供应商被定为“ B”级,由材料采购主办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督促供应商改进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 7 . 2 . 7如情况仍无改进,或连续两次被定为“ B 级”,材料采购主办应要求有关供应 商制定有关纠正与预防措施文件,组织实施,并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文件进行监控。 7.3资格撤销及恢复 7.3.1如供应商被定为“ C”级,或被定为“ B级”并在纠正与预防措施文件要求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集团材料部管理规章制度

材料部管理制度 材料部属公司及工程项目管理重要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及工程中涉及材料、设备价格的审核工作。为规范本公司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工作,满足工程需要,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保证集团公司对项目成本达到有效控制化投资,响应集团企业理念精神的展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材料部职责与范围 (一)负责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办法、流程、审批单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所有工程用材料、设备的招投标、询价、比价、认价、合同签订及采购工作,并协助相关工程单位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测验收, 对合同中所有材料价格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善的合同分类管理、材料出入库管理、库存材料明细帐目并每月编报表至财务部、各领料单位,并编制库存盈亏的汇总报告。 (四)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用新材料的规格性能,随时掌控建材市场的价格走势情况,为工程建设及时提供材料方面的预测支持。 (五)负责制定并实施材料部管理制度。 二、采购材料、设备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比价采购的原则和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的工作方法,尽量采购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采购过程中,首先要遵循工程主管工程师技术上的指导和要求,选择合适的质量等级范围内的供应单位进行 价格、付款条件、服务内容上的比对,择优选择合格的合作单位。 二)公开招标的原则。使用量较大,总价值超过10 万元的材料和设

备,必须进行本公司范围内的公开招标,组成有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工程师、 预算主管参加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材料部将评标小组意见书面呈报并经总经理同意后,进入议标和合同谈判直至签订合同。价值2 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购合同。价值1 万元以下---1000 元以上材料由使用部门领导填写材料申请单后经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交予会计主管材料款费用审批后送至材料部经理再度审核确定是否予以采购。1 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必须经主管副总与材料部经理协商认可后才能进行提料采购。1000 元以下零星材料、设备的直接采购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而且此采购材料可以由各使用部门及工程项目部自行采购,但是采购前必须经材料部审核采购初始报价,如发现初始报价有较大误差,由材料部人员负责调整采购报价表后交予材料使用方进行采购。采购后的票据经报销前需经材料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财务部门才可予以受理。 (三)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确认的原则。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材料、设备,进行市场考察须有项目经理或主管工程师参加,对其中的技术内容须有工程技术人员的确认。 (四)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回扣”必须如实上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据为已有,不得故意采购质次价高产品,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根据用料部门的采购计划,经审核无误后,按用料部门的要求、时限组织实施。货到现场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发生错误时,应分析原因,立即通知责任方纠偏,并根据公司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发生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六)对驻外工程,现场材料部人员(含材料员及库房管理员)隶属集团 材料部。现场材料采购员必须编制月材料需求及采购计划,上报集团材料部审核,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31223 【实施日期】 19940201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8年10月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章名】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

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 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 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 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 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 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第六条 (聘用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建筑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材料管理,健全材料管理机构,明确材料管理职责,强化施工项目材料成本管理,根据集团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各单位以及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材料管理任务、机构、人员、职责 2.1材料管理任务 2.1.1做好材料的组织协调、采供策划、供方评定、价质比选、招标采购、合理运储、及时供应,满足施工,加强材料流通过程的监督控制管理工作,降低材料流通成本。 2.1.2 做好材料的进场、验收、保管、出库、拨料、领料管理。 2.1.3 跟踪检查指导材料正确使用,避免返工浪费。 2.1.4做好材料定期盘点和剩余材料的回收利用工作,合理控制材料消耗。 2.1.5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降耗增效。 2.2 材料管理机构 2.2.1 各级应设置材料管理机构,配备材料管理人员,做好材料管理工作。 2.2.2 材料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二级管理。 2.2.3 公司物资供应部为公司的材料主管部门。分公司或公司的派出机构可受公司委托代行公司部分职权。 2.2.4 项目部的材料部门为施工现场材料直接管理部门。 2.2.5项目部材料部门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数量最低不得少于2人,当施工面积大于2万平米时,酌情相应增加1~3人。 2.2.6 材料人员必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取得材料员上岗资格证,经公司物供部审查,人力资源部审批聘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招乱雇材料人员。 2.3 材料管理职责 2.3.1 公司总经理

⑴建立公司材料供应保证体系,对公司材料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⑵审定材料合格供方。 ⑶主持公司大宗材料的采购招标、合同评审及签订工作。 ⑷审批大宗材料采购计划。 ⑸审批材料采购最高限价。 2.3.3 公司物资供应部 ⑴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项材料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 ⑵组织材料供方的调查评价及年度复审,建立供方档案,确保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本部门的有效运行。 ⑶建立健全公司材料供应保证体系,组织材料的公开询价及采购招标,指导项目部零星材料采购,审核材料采购价格,定期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做好材料采购合同的洽谈、评审、签订工作。 ⑷建立公司材料消耗统计台帐和材料信息资源库等有关资料档案,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部门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协助完成公司投标报价、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项目部的材料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项目部的材料收发存原始记录、凭证、报表和台帐,合理控制材料消耗。 ⑹审核材料采供资金计划。 ⑺审核材料采购合同条款。 ⑻参及审查、考核、选聘施工项目的材料人员。 2.3.4 公司经营部 ⑴负责审核项目部材料预算计划。 ⑵负责提供公司所属工程的材料汇总表、中标价格、结算方式等基础信息。 2.3.5 公司财务部 ⑴审核材料部门提供的材料采购供应资金计划,按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平衡计划”支付材料采购资金。 ⑵负责材料流通、消耗全过程的成本核算。

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 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

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未获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规则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制定,凡员工的职务、任免、聘用、试用、报到、服务、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职称规定如下: (一)集团高级主管—董事长、总裁、总监、法律顾问。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部门主管—经理、副经理。 (四)部门员工—科员。 第三条本集团聘用各级员工以学历、品德、能力、阅历、年龄、体质适合于职务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岗位责任书”,说明其职务、职权、职责内容。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岗位的设置,应以核定的“岗位人员编制表”(附件1)人数为限。因业务扩大需要新增的人数,应经部门(营运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写《人员需求审批表》报总裁审定,呈董事长审批。 任用 第六条新进员工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根据部门呈报计划,以《岗位责任书》为任用依据,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第七条各级员工的任用,均应综其专业、职称、学历、阅历等予

以派任。 第八条职务的任免,除依集团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部门(营运公司)主管可根据需要,填具调派意见表呈董事长核定任免。第九条各级职务任免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集团总裁、总监、法律顾问—由董事长审批任免。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由总裁报请董事长审批任免。 (三)公司部门经理 -- 由公司总经理报请总裁审批任免,董事长核备。 (四)公司部门副经理 --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任免,报请董事长核备。 以上职务任免经分级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发任职通知、聘书。 员工招聘、录用 第十条原则;本集团招聘人才应根据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录用;对招收的不同人员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上,可有不同的侧重,招聘管理人员的,侧重专业、职称、学历、阅历条件的考核;招收技术员工的,侧重身体条件、实际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团对应聘者一视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一起进行,经面试及复试合格后,量才录用。 第十二条被录用员工按规定填写《员工录用审批表》,并实行试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员外,未有工作实践(应届、列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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