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过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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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驳(码头间)作业程序
二、风险:
1、作业计划编制出现错误,导致执行错误的作业计划时出现混油、泄漏等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
2、编写调度令出现错误,执行错误的调度令时造成混油、泄漏等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
3、计量人员登轮对船舱进行数量验舱时出现失误,造成数量纠纷及经济损失;
4、油品未经化验或者化验错误,造成油品质量事故发生;
5、未经核对船方运单、油品名称、牌号及数量而安排作业,造成数量亏损或油品质量事故;
6、过驳前未与船方人员认真落实安全核查表各项检查内容,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过驳作业前未能与船方人员商定和签署过驳作业计划,造成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8、船舶海事危运证未办理完毕即安排作业,造成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9、船舶港务管理手续未允许安排作业,造成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10、码头消防设备设施未确认正常状态时安排作业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者;
11、港方与船舶代理双方缺乏沟通导致船舶各项费用漏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2、在过驳作业前未对作业流程进行确认,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3、在作业过程中,各类仪表及监控设备失效,未能对各类事情进行有效监控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14、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能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15、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能执行作业巡查,未能及时发生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蔓延;
16、船岸双方未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或沟通缺乏有效的传递,造成突发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
17、化工或剧毒油品作业时,未正确使用防毒保护用具、测毒仪器等工具时,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事故;
18、未正确采取有效管线处理方式造成设备损坏及泄漏事故发生;
19、冬天高凝固油品作业时,未能及时对管线进行处理而造成凝管事故发生;
20、卸、受载船双方发生油品数量纠纷而长置码头,影响港方码头利用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二、控制措施:
1、制定出的作业计划必须严格由上级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发放执行;
2、调度作业令由调度一人编制,另一人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下发执行;
3、严格按照油品计量操作规程执行;
4、1)作业前安要求油品进行化验;
2)如本单位未有能力化验前题下须送有资质的化验单位进行化验;
3)发现化验结果出现错误时,应及时进行纠正。
5、作业前认真确认《国内油品水运证明》、《油品质量证明》及《装船数量证明书》,同时配之人员审核防止漏认,以上三个证明符合要求后方可安排作业。
6、1)作业前须与船方认真审核检查表中各项内容,如有缺项或未能达到要求时,须要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内容,待采取措施后方可通过;
2)随时检查安全核查表的内容,如发现其中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中止作
业,待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7、未与卸、受载船方共同商定或签署过驳作业计划杜绝安排作业;
8、未接到船方或船舶代理的海事危运证杜绝安排作业;
9、未得到港务港理局网上关于船舶作业审批手续杜绝安排作业。
10、1)作业前确认码头消防设备设施正常;
2)作业前确认码头流动消防水带已连接至消防水管及铺好。
11、1)船方须在作业前交完所有在码头发生的各种费用后,港方方可安排作业;
2)一些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港方确认交完后方可安排船舶离开泊位。
12、在作业前须经现场作业人员、装卸指导员及中控调度人员三方确认作业流程无误后方可安排作业。
13、1)如作业过程中各类仪表等监控设备失效时,可通过船方同类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2)作业人员加强现场作业巡果频率,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
14、发现违章操作、指挥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5、1)作业人员未能定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每发现一例按《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2)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处理,以免延误战机。
16、1)作业前必须与船方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以确保船岸双方信息有效传递;
2)载重吨五千吨以上范围的船舶,装卸指导员必须驻守船上进行全过程的监控;
17、严格按照《化工品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8、1)严格按照油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管线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2)经调度两人共同商定采取正确的管线处理方式;
19、管线残油处于停止状态时,时刻进行管线油温监控,如果发现油温临介或接近油品凝固点时,立即进行对管线内油进行处理。
20、重新对卸/受载船双方油舱进行复查,确认接收油损耗在范围之内,如果在范围之外,及时查找原因并向上级汇报,同时协调货主尽快解决数量纠纷问题,尽早空出使用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