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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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长沙、株洲、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三、砖、瓦、砂、石、木材等按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重(附表四);

四、凡同一标准规格和重量的成包、成件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

五、每立方米重量不足迹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每0 .003立方米折算一千克;

六、家禽、牲畜整车运输和凡作整车的货物,在监理部门规定的高度、宽度和长度限度内或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重。超过时按实计重;

七、凡使用大型平板车、电杆车、冷藏车、各类罐车运输特种货物时,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计重。超过时按实计重。

第七条: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第八条:里程确定与计算

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营运里程和装卸里程,营运里程以湖南省交通厅颁发的现行《湖南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为准。货物运输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公里,超过五公里时按实计算。

未经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共同查定,报当地交通局(委)备案。

二、整车货物运输,多点装(卸)的,其计费里程自第一个装(卸)货点至最后一个装(卸)货点的行驶里程相加计算。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及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与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或因货物

性质、交通管理要求等需要绕道行驶时,应按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九条:计价单位

货物运输整车以吨为单位;零担以千克公里为单位。计时运输以吨位小时为单位。运费结算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运价线路分级及运费计算

一、货物运输,运价线路分为二级,具体划分按湖南省交通厅一九八八年三月绘制的《湖南省公路运价线路分级示意图》中的一、二级运价线路合并为一级运价线路等级,原三级运价线路为二级运价线路等级。

二、跨越不同价率的线路货物运输,按分段计算相加,一次四舍五入进整,核收全程运费,不得采用均价计算。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整车普通货物,普通车型(中型吨位)行驶在一级运价路线上的运价,即0.28元/吨公里。

第十二条:普通车型整车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一级线路上为每吨公里0.28元;二级线路上为0.35元。

特种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每吨公里0 .35元(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五)。

第十三条:零担货物运价

零担普通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5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8元。

零担特种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4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5元。

第十四条:小型汽车运价

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货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三吨以下(不含三吨)小型货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2元。

第十五条:拖拉机运价

大、中型拖拉机按汽车普通车型运价执行。

手扶拖拉机按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汽车运价执行。

第十六条:短途运输运价

一、运距在25公里以内(含25公里)为短途运输。短途运输运价以货物种类、线路等级运价为基础,加吨次附加费计算,吨次附加费标准为,5公里内为1.5元;6—10公里为1.2元;11—15公里为0.9元;16—20公里为0.6元;21—25公里为0.3元。(见附表一)

二、短途运输运价和吨次附加费的计算,以起运地点为准,起运点在城区的按城区标准计费,起运点在城区范围以外的按长途运输中的短途运输标准计费。

第十七条:特种运输

一、凡货物件重5吨(不含15吨)以上或长度10米(不含10米)以上和需要15吨及以上车辆运输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在运输过程中,需拆除建筑、排除路障、加固桥梁、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等均由托运方负担。

二、特种车辆运输特种货物,按特种货物运价计算,利用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八条: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运价因货物运输需要或应货主要求,由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承运的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35元。

冷藏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第十九条:包车运价

一、普通车型计时包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公里和线路等级运价及货类计算吨位小时运价。小型货车、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5公里和车型运价计算。特种车型货车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办理。

二、包车计费时间以车辆抵达托运人指定地点到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承运方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包车计费时间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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