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贯彻《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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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依据。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依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推动我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使全省党政领导干部自觉地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实行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基本精神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贯彻落实氛围。

二、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一)坚持问责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既要使问责对象承担的责任与掌握的权力相适应,又要以惩施教,把惩处和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既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又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保证问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

(二)科学划分责任。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分别问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作出导致问责情形

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由正职承担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独立决策导致问责情形发生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由决策者或者实施者承担责任。

(三)严格执行问责程序。问责决定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关于启动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处理问责申诉、反馈执行情况等程序规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开展问责工作,确保问责的正确、及时、有序。要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问责决定的依法执行。

(四)规范被问责干部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安排使用等各项规定,避免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

(五)正确处理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问责工作纪律。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问责具体实行机关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者问责决定机关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对涉嫌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决定机关不移交问责材料,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接受移交的涉嫌违纪案件不依纪依法查处的,经查实,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问责决定机关或者问责具体实行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参与问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正确把握问责情形

各地、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严格依照《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正确把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决策严重失误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失职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贯彻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的职务行为监管不力等,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或者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指导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萌芽期或发展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者妥善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形。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规定、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等,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六)除应当对《暂行规定》列举的六种主要情形实行问责外,党政领导干部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明确问责机关职责

(一)问责决定机关及其职责。省、市、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对问责具体实行机关的问责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后,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也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有关材料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具体实行机关。省、市、县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

(三)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并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立案查处。

(四)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并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材料同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人员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问责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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