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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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涂销
第一节票据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既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也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根据各国票据法,构成票据伪造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票据伪造者所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
(二)票据伪造者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伪造者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伪造票据行为
◆三、票据伪造的效力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几种情况:
(一)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1.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3.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二)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中,一般而言因被伪造人即名字被记载在票据上的人,实际上并未真正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明确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此项抗辩事由可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是善意持票人,也不得对被伪造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该规则存在下述两种例外:
首先,如果被伪造人对于票据伪造亦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则其不得主张此类抗辩。
其次,被伪造人的追认行为。
(三)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依照票据上文义自负原则和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各国票据法都规定,在票据上有伪造签名和真实签名时,伪造的签名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真实签名的人仍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四)对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付款人对票据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付款人付款时未尽形式审查义务而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而且,付款人对发票人的签名负有查证真实的责任,付款人付款时应负责验证发票人的签名与其预留的印章是否相符,如果票据上的印章与付款人处的预留印章不符,付款人仍付款的,造成的损失则由付款人自负。
◆四、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在其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别。
首先,从外在形式上看。
无权代理既有代理人的签章,又有被代理人的签章(代理人所签)。
票据伪造仅有被伪造者的签章(伪造者假冒)
其次,从法律后果上看。
票据无权代理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则因为伪造者未真实签章而无效。
案例: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因未识别而予以付款。
问: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谁?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解答: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必须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负票据责任。
但应举证。
3.其他真正签章的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4.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责任
1)如果是出票伪造:
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处取得,只能请求伪造者赔偿。
持票人从前手取得,前手有真正签章,可向前手追索。
2)付款人:如果发现伪造,有权拒付款
如果没有识别伪造而付款且有过错,则应对被伪造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含义: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在已经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我国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变造票据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行为。
2.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3.票据的变造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经变造后,票据仍然有效。
但变造后的票据对各票据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一)对票据变造者的法律后果
如果票据变造者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应承担票据责任。
且还应承担刑法上的“变造有价证券罪”。
(二)对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其他人的法律后果
变造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对变造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付款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有过错,即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如果变造技术高超,确实无法识别,则不必承担责任。
若能够凭肉眼识别而未识别,则应承担责任。
(四)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持票人依据票据文义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若债务人有异议,则应负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李某。
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
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000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题:
1)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
2)王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李某、某商店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1.票据变造行为。
2.王某除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李某应承担8600元人民币的责任,某商店应承担86000元人民币的责任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某商贸公司。
某商贸公司到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
某商贸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支付票款。
问题: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总结:
1.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
2.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三节票据的涂销
一、票据涂销的概念
票据涂销是指行为人采用某些方法,涂抹或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行为。
根据涂销人及其主观意识的不同,票据涂销可分为有涂销权的人进行的涂销和无涂销权人进行的涂销,前者又可分为故意之涂销与非故意之涂销。
二、票据涂销的构成要件:
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行为。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内容(包括票据上签名)的涂抹或消除行为。
即减少了票据记载的内容,不包括对票据记载内容的改变或增加。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涂销权人故意涂销时,其涂销部分权利自然消灭。
例如,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时,则其被涂销的背书人名次后,票据未涂销前所作的背书,均可免责。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即是票据法允许的一种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三、票据涂销的效力
1.票据背书的涂销。
背书人或持票人将已经记载的背书涂销,被涂销之背书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票据承兑的涂销。
承兑人在接受承兑的票据后进行承兑,但尚未交付给持票人,则可以涂销。
涂销则视为拒绝承兑。
交付后不能再涂销。
3.划线支票的涂销。
▲划线支票的意思:
四、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1)票据涂销的对象为票据上的签名及其他记载事项。
而票据变造仅限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包括票据上的签名。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消除,不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增加。
而票据变造既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消除,也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增加。
(3)票据的涂销一般为有相应权限的人所为。
而票据变造则为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
如果票据涂销为无权限人所为时,则构成票据的变造。
(4)票据的涂销多为一种合法的行为,并不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法律责任。
而票据变造则构成有价证券的变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更改
一、票据更改
含义: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
1)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
2)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二、票据更改的构成要件
票据更改需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更改应当由原记载人进行。
票据的原记载人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票据记载事项时,可对其
进行更改,但应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票据的原记载人进行票据更改时,应当在记载完毕后,票据交付之前进行更改。
如果原记载人记载完毕后已交付了票据,再进行票据更改,则应取得全体票据当事人的同意。
否则,即构成票据的伪造或票据的变造。
3.票据法特别规定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不得更改。
如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如果这几项记载事项非确属错误记载或确实需要更改,只能由发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三、票据更改的效力
(一)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更改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更改为有效,以更改后的记载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二)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更改的法律后果:对不得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则会使票据无效。
对签名更改则构成伪造。
四、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的区别
票据更改是对票据上原记载事项进行改写,即将原记载事项消除后,重新记载新的内容,以代替原记载内容;而票据涂销就是对原记载事项进行的消除,而未增加新的内容。
案例
王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4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
2005年1月1日王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大中电器公司购买空调作为新年礼物,大中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月10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海龙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1月12日海龙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月14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
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均以王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王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1)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4)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王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
(2)没有道理。
因为本案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都是票据的债务人,作为超市的前手,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3)赵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基于善意取得。
(4)许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以赠与方式获得的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