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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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岳西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计划、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省、县二级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财政奖补范围为纳入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规划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七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小水库除险加固仍按原建设程序和补助标准管理。

由部门项目资金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在奖补范围内,按原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奖补标准。

(一)工程建设补助标准

1、塘坝清淤扩挖。塘容5~10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9万元;1~5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3~5万元;0.5~1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1~2万元;0.5万立方以下的,暂不补助。

2、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

3、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对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平均每千瓦补助0.2万元。

4、中小灌区(1~5万亩)。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平均每亩补助100元。

5、小型水闸加固、新建。规模以下水闸加固、新建暂不补助,纳入项目资金实施。

6、末级农田灌溉渠系。暂不补助,纳入项目资金实施。

7、小型水库加固。按原建设程序管理,即:省级小(二)型水库加固平均每座补助120万元。

8、对特殊应急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二)工程管护补助标准

乡镇设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帐,县财政按类型或分类打捆进行补助。根据《岳西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岳政办〔2014〕23号)规定,小(一)型水库每座补助15万元/年,小(二)型水库每座补助0.7万元/年;其他“八小”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县农建指挥部根据工程类型、数量确定分级补助标准。

第三章奖补项目管理

第六条申报。各乡(镇)按照县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特点,确定以县、乡两级政府为主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任务。其余项目建设任务按照支持自主建设

的原则,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并公开公示,由项目受益主体向乡镇政府申报,可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其中以村集体为单位申报的项目,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决策后确定。

第七条立项。各受益主体向乡镇申报的建设项目,经乡镇水利站核实汇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审定立项。

第八条实施。县人民政府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并报省、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示。建立项目建设公示监督制度,各乡镇、村和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项目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项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村组、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项目投资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验收。项目完工后,实行乡镇初验、县级复验,分级负责的检查验收制度,乡镇初验时应邀请受益群众代表参加,县级复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

第十一条管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积极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五老管八小”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跨行政村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类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各级投入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可按总投资的1%提取管护经费,用于工程管护。

第四章奖补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计划分配。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县安排的资金下达年度实施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做为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实行招投标、材料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并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各乡镇要按照工程类型和工程量,细

化奖补内容与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支付严格实行报账制,并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属补贴到户的资金实行“一卡通”社会发放。

第十四条资金监管。县水利、财政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乡镇财政所、水利站

岳西县财政局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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