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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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四条各学院(系)、研究生院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

第五条各学院(系)负责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

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准备答辩的、已经答辩的或者已经取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被举报(匿名或者实名)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各学院(系)应当通过前款所列方法进行认真审查。

第七条各学院(系)应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对拟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公示通过审查的学位论文作者名单。

各学院(系)应将事前审核的原始记录予以保存,并报送研究生院。

第八条研究生院可抽查已经完成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

各学院(系)应在收到研究生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拟抽查学位论文的文本和与文本一致的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经抽查发现学位论文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应当将该学位论文退回学院(系)复查。

第九条学院(系)应对研究生院退回的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论文进行复查。如有异议,学院(系)应当制作《异议审核意见书》。

《异议审核意见书》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论文一并提交研究生院并由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认

定。

第十条《异议审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审核的论文题目及作者、指导教师;

(二)异议审核的专家组成;

(三)异议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四)结论;

(五)其他与异议审核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根据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及时对《异议审核意见书》作出答复。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答辩无效,暂缓授予学位。全面修改论文,推迟半年至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

(三)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三条已经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经认定原撰写学位论文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学院(系)应当加强师德教育。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学生在撰

写学位论文中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轻重,对指导教师的处理分为:诫勉谈话、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学校范围内对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十六条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研究生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复议结果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复议结果确认不属于学术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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