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过失外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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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鹿特丹规则——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统一海运法?
去年9月提出的新的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已经吸引了大量批评家和支持者。本文着眼于与鹿特丹规则紧密联系的机会,以及关注其生效会带来什么影响。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为《鹿特丹规则》,被应用于海上联合运输合同及纯海洋运输。这与在1968年实施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的汉堡规则是不一样的公约。
另外,《鹿特丹规则》旨在协调海上货物运输的世界法律框架。如果其被采用,《鹿特丹规则》将代替上述提及的先前的公约。同时,也会使得中国《海商法》,美国及澳大利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及其他法律过时。
尽管如此,我们仍有待观察这一大胆的努力是否会成功。许多困难要在《鹿特丹规则》生效前克服。从2009年9月《鹿特丹规则》在鹿特丹的正式出台至今,一共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有一点突出的是,除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之外,签约国还包括一些非洲国家。
但是,签名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已经被这些国家所采用。鹿特丹规则必须得到至少20个国家的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将在向联合国正式提交批准文件一年后才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作者的意见是,全球海洋运输条例的统一将不会由单纯的20个国家的批准而取得成功。《鹿特丹规则》也必须被国际海上贸易中的其他重要的参与国,如新加坡,中国,日本,拉美国家和澳大利亚所采纳。欧洲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也将参与进来。
什么是新的?
如果《鹿特丹规则》被采用,什么将会改变?《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即承运人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这个条款总是显示在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提单中。此外,非责任条款已被编纂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例如,在德国,其商业法第607条第2款明确规定,航海
过失在航行中是免除赔偿责任的。《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这条规定。新规则要求船只在整个海洋运输中适航。否则,根据《鹿特丹规则》,船运公司将承担所有货物的损失。
此外,航运公司在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将面临更高的刑罚。《海牙-维斯比规则》第4A 条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这已被提高到每千克3特别提款权或每包875特别提款权。不难看出,《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变化是巨大的。此外,航运公司不得在其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下限制托运人费用。此外,将无法排除在合同下的只须支付每公斤3个特别提款权的的损失或损害的每单位责任。
航运公司也将对未能按规定时间运输的损失负责。相关法律第60条指出,航运公司必须对因迟延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该责任限制,延迟交付货物最多应付相当于2.5倍的运费。这明显的意味着每事件需支付数万美元或欧元。
来自德国的批评
正如这篇文章开头所指出,《鹿特丹规则》最终是否成功仍然有待观察。值得注意的是,《鹿特丹规则》已经引发了一些大众批评(如德国),但亚洲和拉丁美洲几乎保持完全沉默。
如德国律师协会批评说,有着96条规则的《鹿特丹规则》有一个很难的结构以及过于复杂。该文件还多次被大量的文献,例外和反例外所诋毁。
德国在不久的将来签署《鹿特丹规则》这是不太可能的。这是令人遗憾的,尽管其存在有效的批评。该国的司法部的态度,更是被视为十分反对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很长时间以来统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框架的最后机会。无论是1924年的《海牙规则》(52个批准国家),还是《海牙-维斯比规则》(27个国家批准),或是《汉堡规则》(20份批准书),都没能在实现这一目标上取得成功。虽然利比里亚,南非和德国没有批准《海牙-维斯比规则》,但他们将其整合到了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中去。
失败将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如果《鹿特丹规则》失败,美国将开始其独立的方式。该国将重新修订恢复其自己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其将在另一种协调全球航运规则的尝试出现的十年内被通过。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地的庞大海事法例的分歧很可能会增加更多。这将反映在相应的法律的不确定性上,特别是在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上。
在德国,一个委员会已经为修改本国商法下的海商法做了一段时间的努力。其草案在2009年年底公诸于众。德国司法部的领头政治家,以及某些特定团体,主要想提出一个可以让人欣然接受的建议,以作为其他国家可以代替《鹿特丹规则》的方法。这将不会导致更多的国际协调,但是,它被绝对肯定的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经济体将通过一个独立的做法。
此外,仅成本条件就应防止任何人推荐德国的提案。签署和批准《鹿特丹规则》将为世界更多的国家带来经济上的重大意义。瑞士安联保险公司律师VanesaGoglar已经计算出缺乏统一的法律将产生比采用《鹿特丹规则》而产生的更高的成本。她承认,有必要在开始时澄清《鹿特丹规则》新产生出来的法律不确定性。但是,这一进程不应导致RR在确立自己未来的法律框架时的失败。
开始太晚将会错失良机?许多国际运输法专家肯定地说,欧盟一些成员国制定自己的新法律已经太晚了。
事实上,许多船公司对《鹿特丹规则》的批判不足为奇。这与上述赔偿责任的增强密不可分。但他们的反面看法是不被保障及赔偿保险协会所认同的。后者认为,海运条例的协调将导致在长期降低成本。这将大大加快货物的索赔管理,并会建立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机遇统一
总之,需要6年来发展《鹿特丹规则》。许多国家都直接参与。合理的批评有时是一件好事,如果某些关键点可以进行优化,这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只有两种选择摆在桌面上- 接受或拒绝《鹿特丹规则》。在这种选择下,我只能同意德国律师协会。我们不应该让《鹿特丹规则》失败。有机会统一海事法例比任何有效的批评都有重量。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律师协会建议德国政府签署《鹿特丹规则》。该公约是旨在利于行业发展,而不是政治家。所以这是一个积极的迹象,例如新加坡,世界上最繁忙的集装箱端口处理处,将会在不久的将来拥护《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现行签署的国家
亚美尼亚,喀麦隆,刚果,丹麦,法国,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马达加斯加,马里,荷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多哥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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