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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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职务管理,选拔德才兼备的公务员担任上一级职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任职试用,是指对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
第三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拟担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公务员,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拟担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职务的公务员,县(自治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拟担任助理调研员、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主任科员职务的公务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通过调任进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拟担任上述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通过转任和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进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或降低职级拟担任上述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拟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按照重庆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任职试用期为1年,在任免机关下发试用通知中明确规定任职试用期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试用人员自任职试用期满的1个月内,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考核。在全面了解国家公务员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任职培训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正式任职或免去试用职务的通知。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任职试用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组织考核小组,发出考核预告通知;
㈡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㈢考核小组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全面了解试用人员的情况;
㈣考核小组向党委(党组)汇报考核情况后,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试用人员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任职试用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
第十条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任免建议,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㈠评定为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㈡评定为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并重新确定职务。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在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干部)处(科)按本制度负责公务员任职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负责对本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拟担任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参照本制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