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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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动,完善财务制度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设在开发区或境外的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除执行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经营业务以旅游、施工、房地产、金融、运输业等为主的企业应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及财政部驻企(事)业所在地中央企业监察处。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总监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编制、执行、分析企业财务预算;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参与经营决策,并做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核;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国家税(费);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节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权限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观念;

(二)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发展而确定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

年度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机构;

(四)负责组织企业投资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五)依法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六)接受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等外部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纪事项负主要责任。

(七)组织企业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节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其权限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制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二)组织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对发生的重大违纪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1.审核企业月、季、年度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2.审签限额以上资金的划转;

3.负责企业各类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审批,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4.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批;

5.确定企业内部价格的定价原则,签发企业内部结算价格;

6.正确计算企业产品成本,并对成本变动情况查明原因。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对项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导意见,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六)负责企业筹资活动,权衡筹资成本,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发现问题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

(七)组织领导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

(八)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节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订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负责实施与考核,随时捕捉各种会计信息,并运用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正确会计核算,并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指导,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筹措和统一调度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并对报表计算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四)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项目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五)负责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费用、利润的执行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组织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电算化水平;

(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子企业和控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派出制,以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合法、真实、正确、完整性同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八条企业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帐簿,不准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企业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实施细则。在接受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所属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各自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会计机构,企业总会计师,负责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和《企业财务机构职责范围及岗位责任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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