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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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识记)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本章学习我们应该掌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当熟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收征收管理,应当了解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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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企业所得税法所体现的税法的基本原则:(应用)
1.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的处理中,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受到平等的对待。原“两法”分立的企业所得税模式下,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双重不公,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方面均存在差异。这就人为的造成内外资企业、民营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是指税赋的课征不以形式上实现法律课征赋税、满足财政需要为己足,尤其是实质上要求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质负担赋税能力,负担其应负的赋税。依量能课税原则,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能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体现的是纳税人的纯所得,是在扣除了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纳税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住时间、注册登记地或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非居民是指凡不符
合一国居民身份,在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人。
4.贯彻区域发展平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企业所得税法》对促进西部大开发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及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了优惠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重点对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领域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的规定,加计扣除的规定,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以及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规定等,有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6.通过特别纳税调整,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处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实质课税原则所注重的是足以代表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其外观的法律行为形式。
二、企业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领会)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最早对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的法规,征收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不包括国有企业(当时称国营企业)。1958年我国的工商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国有企业上交利润,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法
1983年和1984年在全国范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由企业自主支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全国城乡集体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至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我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全国人大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所得税三税并立的格局,形成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各类企业之间税负的严重不公,并且国家税收收入逐年下降,财政难以承受。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从1994年起我国各种类型的内资企业开始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1991年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的说法》,代替了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税并存的局面。
(四)“两法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领会)
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税收优惠,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法合并”的改革,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种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识记)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识记)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此处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征税的范围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就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包括我国的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和来源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领会)在确定一项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