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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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1、累犯
实质性 条件
禁止性 条件
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假释犯的义务与缓刑犯相同
( 1 )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 后并”的方法并罚。 ( 2 ) 考 验期内 ,发现漏罪 , 撤 销 假 释 , 按 “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 ( 3 )考验期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撤销假 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 的刑罚就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 罚还是无期徒刑。
(1)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 的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 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 期 计 算
案例2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适用对象
犯罪分子
限制性 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有期 徒刑必须实际执行 1/2 以上,无期徒刑必须 已执行10年以上,死缓执行14年以上。犯罪 分子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
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
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犯新罪,致使前
罪已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新罪终了之
日,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延长
(一)时效
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 享有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或依法执行刑罚的权力, 超过这一期限,国家则丧失了追究刑事责任或行使 刑罚权的权力。
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
行刑时效
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 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 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 已经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死刑的执行一分为二,死刑、死缓各为半个主刑
监狱两个半、法院两个半,剩下的都是公安
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 法院:罚金、没收财产、死刑 公安: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考查……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 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撤销
某甲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 在监狱服刑改造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 案例1 年又发现某甲于1993年的时候还有一起抢劫罪没有 判决,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 8 年,则此时对甲应 如何处罚? 撤销假释,先并后减。3-11年 某乙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 在监狱服刑改造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 年又的时候又实施一起抢劫行为,该抢劫罪应判有 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乙应如何处罚?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8-11年
适用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关键 条件
限度 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 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2 ;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死缓 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4年。
程序
死缓、无期徒刑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 的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案例2
二、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 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 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 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 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 活动。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 司法活动。 2 、刑罚执行的前的司法机关。
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分工
“两个半主义”
追诉时效的时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经 过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请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 从犯罪之日起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案例1
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 2001 年 7 月 15 日被依法羁押, 2002 年 1 月 15 日二审以盗窃罪判决 8 年有期徒刑, 2004年1月15日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减为6年有 期徒刑,则某甲此时还需要执行多长的刑期? 3年6个月 某乙因涉嫌抢劫罪于 2001 年 7 月 15 日被依法羁押, 2002 年 1 月 15 日二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2004 年 1 月 15 日因重大立功表现被 依法裁定减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乙再没 有获得减刑,则此时某乙何时刑满释放?如果此后 某乙多次获得减刑,则其最早可能在何时刑满释放? 2022年1月14日 201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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