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集团釜山公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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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与沟通不流畅
•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 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 效运行。建立信息沟通制,明确收处传信息,确保信息及时通 ,促进内控有效行。中海集团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 相关事件在年前就已经“有所耳闻”,“但真正立案到集团层 面全面介入自查是在春节前后开始的”。可见中海集团全面介 入自查,是在釜山公司涉案人一百多次转移大量资金的成之后 才开始的,但此时巨额损失已经酿成。这种“慢半拍”式的危 机处理,岂是大型央企应有的作为?按理,有了第一次“资金 门”危机,中海集团就应在最短时间内针对事件的起因、可能 趋向及影响作出预测,并迅速作出反应。遗憾的是,第一次“ 资金门”的余悸显然没有让中海集团引以为戒。那么,3亿元 离奇失踪之后,中海会不会再现第三次危机?为了避免中海集 团再遭遇类似资金危机,希望中海集团能在此方面做出实质性 改进。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
•2、缺乏内部监督 •监督着眼于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作,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从行为论的观点来看,监督可以促使各层次的职员自觉地遵守企 业的各项内部控制要求,并认真有效的工作,从而确保企业目标的 实现。中海集团在海外设立的公司,如果是全资子公司,通常都采 取独立核算制度,只需要报年账或者大账,不需要报明细账,有些 公司甚至连现金流都不用向总部汇报,如果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 一般也不会有总部对海外分公司进行定期审计,这就导致了海外公 司存在做假账的可能性,比如虚报费用、发票开大、和供应商内外 勾结。中海集团的内部控制之所以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与其缺乏常 规性的、相对独立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从披露的 事实来看,控股股东没有对境外上市子公司行为进行实质性控制, 既 没有督促釜山公司建立富有实际效力的治理结构,也没有做好日常的 内部监管。
பைடு நூலகம்
三、中海集团内部控制的改进措施
• (四)完善控制活动 • “资金门”事件后,中海集团着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控 制和管理体系,重点抓好对重大风险、重大事件的管理和重要 流程的控制,加强安全管理、资金风险防控、应收账款催收、 上午风险防范、企业法律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人才建设和 企业稳定等八项工作。 • (五)改善信息与沟通 • 中海集团强调风险控制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编报企业 风险控制和管理报告的准备。 • (六)加强监督 • 中海集团按照业务分管原则,集团风险控制和管理委员会下设 工作小组,实施对集团下属单位风险控制和管理事项的监督指 导。同时,开展对集团近百家海外分公司和代理办事处的大检 查,主要针对资金往来,尤其是应收账款是否即时到帐等日常 运营资金流状况,显著增强了检查监督的力度。
(三)内部控制的目标过于简单化、形式化
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单纯从会计、审计 的角度出发,关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司作 业层的控制,甚至把内部控制简单地理解为 内部牵制,还没有形成对内部控制系统、整 体的把握,所制定的目标狭隘、简单、不灵 活,往往过多地考虑现行条件的限制,侧重 于对内部控制的准则、条例的制定与修改, 使目标流于形式。
(一)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
• 2、法人结构不完善 • 一位做日韩航线多年的资深业务人员于2008年4月 10日向本报记者表示,“航运企业的现金流本来出 入就大,但能够分一百多次把款项转移出去,而且 金额也不小,这在业内还是很罕见的,可见应该是 内部人蓄谋已久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财务经 理李克江涉嫌抽逃隐藏资金是经过深思熟虑和“深 谋远虑“的,其作为一个人该具有的最起码的忠诚 正直都没有,又怎能担起管理者的大任?事发后, 李克江选择携款潜逃,而没有归还属于国家的国有 资产、配合有关部门交待解决自己的错误,作为一 名管理者他的素质较低。而且,3亿多资金不翼而飞 ,从行业经验来看,应该也不是一人所为,应该有 其他财务人员或者外部供应商配合。可见,整个釜 山公司内部文化背景不浓厚,职员普遍素质较低。
四、中海集团釜山公司案的反思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首先在于控制环境的优劣 ,因为内部控制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经营管理部门的直接职责,只 有管理层将风险管理放在适当的高度,内部控制才能发挥有效作 用。 • (二)内部控制应倡导一种遵循性的控制文化,将合法合规性作 为控制的底线和最低标准。内部控制不应仅被视为一种简单机械 的约束,而应被看成一种心灵需求和保护性的制度安排。 • (三)内部控制应是全方位的,既要建立事中控制,又要建立事 后监督,更要在事前建立一套风险预警机制,识别公司面临的潜 在风险。全方位的内部控制还意味着,层次上应涵盖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对象上应覆盖企业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 流程上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各环节。 • (四)内部控制必须是制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是最古老却又 最核心、精炼的要求。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 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却白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 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 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 之上的特殊权利 。
(四)缺乏适当的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旨在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及程序, 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是最典型的控制活动, 要求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 六权分离,实现职责分工牵制。而釜山公司“资金门“的焦点 人物李克江,既为中海集团韩国控股的财务部负责人,又身兼 审计之职,自我复核和检查犯了内部控制的大忌。进一步,从 行业经验来看,釜山公司资金案也不可能是李克江一人所为, 而是有其他财务人员或者外部供应商的配合。此类事件的发生, 亦暴露出中海集团对海外分公司资金结算体制上的风险控制不 足。釜山公司未建立诸如采购风险评估、投资风险评估、信用 风险评估、合同风险评估等的风险评估机制,未在所有的风险 上设立相应的控制点加以防范,这使中海集团没有被外界的风 险竞争打到,反而是自己的员工出了问题,而且是很严重的问 题,这是中海集团始料未及的,他们之前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控 制点。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
•1、缺乏法律的监督 •从对管理当局和会计师的的责任来看,管理当 局应对于其应披露而不披露或者披露了不符合 实际的内部控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 计师如果提供了不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际 情况的评价意见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 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这使得财务 经理李克江有恃无恐的大肆隐匿资金,缺少了 法律的束缚,内部控制的执行显得苍白无力。
一、案例简介
但就是这样一个对国家进出口贸易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 公司却一而再的爆发财务丑闻,2008年4月13日,中国海运(集 团)总公司爆出一桩中国航运界罕见的财务丑闻。中海集团驻 韩国釜山公司的巨额运费收入及部分投资款,在春节前后查出被 公司内部人非法截留转移。目前已确认的抽逃资金总金额大约 4 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亿元),主要涉案人员中海集团韩国控 股的财务部负责人兼审计李克江在逃,这已是中海集团近年来 发生的第二起财务丑闻。(2006年6月起,中海集团就曾将所 获得的银行短期贷款,近25亿人民币,违规进行股市投资。在 2007年查出后,被中国银监会通报批评,国务院国资委也在当 年对公司予以降分处理的通报。)中海集团多次爆发“资金门 “财务丑闻并非偶然,其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让我们找到了中 海集团一再犯错的内在原因。
(一)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
• 4、企业制度不健全 • 中海集团所有驻海外的财务体制,是控股公 司掌控下属企业的全部财务和资金结算。权 利的极度膨胀与自由放任,意味着海外公司 得以游离于中海集团的视线边缘,为资金失 控埋下了巨大隐患。而且,李克江在韩国任 职一下就是十年,不出事是不太可能的,中 海集团在管理层任职年限方面制度的不健全 ,是中海集团蒙受了巨大损失。
二、中海集团釜山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一)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 (二)风险意识不强 (三)内部控制的目标过于简单化、形式化 (四)缺乏适当的控制活动 (五)信息与沟通不流畅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
(一)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
• 1、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 中海集团自2006年6月起,就曾将所获得的银行短 期贷款近25亿人民币违规进行股票投资,2007年被 查出,受到银监会通报批评,国资委也在当年对公 司予以降分处理。但中海集团相关管理人员并没有 以此为警戒,任由釜山公司的“资金门“反复再现 ,这反映出中海集团釜山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漫不经心,他们的内部控制意识较薄弱。这不 仅把公司推向大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也让管理层陷 入遭人指责批评的境地。
三、中海集团内部控制的改进措施
•(一)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为了改善内部控制环境,2008年4月1日,中海集团设立集团风 险控制和管理委员会,由集团总裁李绍德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副主任由林建清担任;委员会成员有王大雄,张国发、沈 满堂、叶小健等。 •(二)提高风险意识 •由集团企管部作为集团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牵头和职能部门,集团 风险控制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委员会确 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具体协调、处理企业经营发展和日常管 理中的有关涉及风险控制和管理事项。 •(三)内部控制目标系统化、实际化 •中海集团重新定位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逐渐形成对内部控制系 统、整体的把握,注重控制目标的动态性、前瞻性、系统性与实 际性。
(一)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
• 3、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 从财务上来说,运费是航运公司的主营收入,而一 般像中海这样的大集团在海外的分公司如果是全资 子公司,通常都采取独立核算制度,只需要报年账 或者大账,不需要报明细账,有些公司甚至连现金 流都不用向总部汇报,如果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 一般也不会有总部对海外分公司进行定期审计,这 就导致了海外公司存在做假账的可能性。我们不难 发现,正式由于中海集团釜山公司缺乏一个比较定 期的审计或者财务监管机构,使得釜山公司财务人 员采用诸如虚报费用、发票开大、和供应商内外勾 结的造假手段,从而把利润做低,为抽逃隐藏资金 埋下隐患。
(二)风险意识不强
行业内的收费标准各有不同,平均来看, 比如从天津中转釜山到芝加哥的运费,大约 一个 4 尺的集装箱柜就在 3300-3700 美金, 一次交易的现金流其实就非常大,因此分一 百多次转移如果没有仔细查,的确很容易被 忽略。分公司贪污公款,主要提高费用,或 者把产品低价售给客户,然后从客户处收取 好处,这种潜移默化的贪污财产,犹如千里 长堤上的蚁穴,大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摧 枯拉朽的破坏力。
中海集团釜山公司案例分析
• 一、案例简介 • 二、中海集团釜山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分 析 • 三、中海集团内部控制的改进措施 • 四、中海集团釜山公司案的反思
一、案例简介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海运”)成立于1997年7 月1日,总部设在上海市东大名路700号。中国海运是中央直接 领导和管理的重要国有骨干企业之一,是以航运为主业的跨国经 营、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特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中 国海运主营业务设有集装箱、油运、货运、客运、特种运输等 专业化船队;正在开展汽车船运输和LNG业务。相关业务有码 头经营、综合物流、船舶代理、环球空运、船舶修造、船员管 理、集箱制造、供应贸易、金融投资、信息技术等产业体系。 中国海运在全球8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北美、欧洲、香港、 东南亚、韩国、西亚六个控股公司和日本株式会社、澳大利亚 代理有限公司;境外产业下属90多家公司、代理、代表处,营销 网点总计超过300多个。中国海运拥有各类船舶430艘,1 650万 吨载重,集装箱载箱位44万标准箱;集团年货物运输完成量超过 3.3亿吨、950万标准箱,在国家能源和进出口贸易中发挥了重 要的运输支持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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