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的困扰。
重复征税不仅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还会对跨国经济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寻求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是缓解重复征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际税收协议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和重复征税问题。
例如,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税收的分配原则和纳税义务的确定方法,从而避免了同一收入被多次征税的情况。
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途径。
通过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各国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此,国际间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共同打击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
第三,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也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途径。
当前,不同国家对于税收的规定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给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交易中造成了困扰。
因此,国际社会可以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标准,避免在不同国家之间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互相通报涉税信息,协调处理跨国纳税人的税务事务,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能力,也能有效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
借助科技手段也可以有效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减少纳税人的重复申报和重复征税的情况。
同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可信,防止重复征税的问题。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包括建立国际税收协议、推进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建立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以及借助科技手段等。
这些方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简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
重复征税指的是在跨国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体系和立法规定的差异,导致同一项经济活动被多次征税的情况。
这不仅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便,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在过去几十年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机制。
本文将从多边合作、双边协议、税务安排和信息交流等方面来探讨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多边合作多边合作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多边税收协议,共同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准则,以避免同一项经济活动被多次征税。
例如,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模式双重征税和避免税务协定》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框架,鼓励各国之间进行税收协商和合作,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推动国际税收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二、双边协议除了多边合作,双边协议也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税收问题进行协商和达成的协议。
通过双边协议,两个国家可以就双重征税、避免税务漏洞和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合作,以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例如,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之间的税收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同一项经济活动被多次征税。
同时,双边协议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促进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三、税务安排税务安排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另一种方法。
通过税务安排,企业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规定,来减少重复征税的发生。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较大的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实现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利润分配和资金调度等方式,合理调整跨国经营活动的税务安排,以减少重复征税的风险。
然而,税务安排也需要符合各国的法律和法规,避免滥用税收制度和逃避税收的行为。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我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为两国之间的税收互惠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
协定通过规定税收管辖权、避免和减免双重征税、举报和信息交换等机制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2. 依据协定的规定请求对方国家纠正:如果对方国家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中国可以根据相关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纠正。
对方国家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协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3. 对重复征税进行调整: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已经发生了重复征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以消除重复征税。
4. 国际互助和合作:我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互助和合作,积极参加全球税收合作、信息交换等国际机制,通过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等行为,促进全球税收合作与互惠。
总的来说,我国一方面通过签订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和调整国际税收关系,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税务互助与合作,促进全球税
收治理和互相获益。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精)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
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关于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各国普遍接受的是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所作的定义:“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根据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征税期间,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这一结构在国际税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五项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所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
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从其地域范围来划分有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之分。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课税对象征税时就发生了司法上的重复征税。
这种重复征收类似的税可能是国内的也可能是国际的。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和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主要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迄今已有很长的一段历史。
它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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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举例说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及举例说明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财产免于征税。
这种方法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执行地位,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
这种方法承认了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执行地位,但同时保留了居民管辖权。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既考虑了纳税人在来源国的实际纳税额,又考虑了纳税人净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在居住国的分布情况。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视为纳税额,即付股息的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2. 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即母公司的股息与视为纳税额之和。
3. 母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乘以其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为母公司所在国应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如果母公司按股息所承担的税款与间接抵免限额相等,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低于间接抵免限额、在全部抵免后,应补交差额;如高于间接抵免限额,其超出部分,一般不准许抵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的性质不同,所以这两
个税种对同一笔工资收入同时课征并不属于重复征
税问题。
重复征税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
国与国之间。就所得税而言,国内重复征税问题在联
邦制国家最易发生。其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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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向的国内重复征税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 府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征税权所 造成的重复征税。如果州(联邦)政府在对纳税 人征税时不允许其抵扣已缴纳的联邦(州)政府 的所得税税款,那么在纳税人身上就会发生纵向 的国内重复征税。
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
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
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
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相应
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际重
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直接在甲国境内签订,这时甲国就要
根据交易地点标准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并据此
对甲国公司征税,而乙国则会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判定这笔
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因而也要对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常
设机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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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劳务所得来自 于本国,两国的地域管辖权在这笔劳务所得之上 交叉重叠。比如在判定劳务所得来源问题上甲国 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乙国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 标准,这时如果一乙国居民到甲国为一家公司提 供劳务,但其劳务所得由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分 支机构向其支付,那么该居民的劳务所得就会被 甲、乙两国都判定为来源于本国。
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分析:
根据韩英两国税收协定确定跨国法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条款,应以公司的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据此可 认定该公司是英国的居民公司,由英国 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二、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 际规范
(一)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都明确规定:“一国企业通过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 以在另一国征税”。
– 全额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60×30% +10×35%= 21.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 + 20×35% +20×40% )×70/100=23.1(万元)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 范本》的精神,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行使 居民管辖权,如果以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还无法确定跨国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就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案例
一家跨国公司在韩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 和控制中心设在英国,韩国依据注册地标准 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 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 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 其来自世界范围的所得可能被韩国和英国两 国进行重复征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3121.8.3117:22:3017:22:30August 31, 2021
•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时22分30秒17:22:3021.8.31
国际税收---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方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例:某国一居民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 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 得为2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 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乙国政府缴纳 所得税4万元。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计算某国应向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2)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又称为普通抵免法,是指居 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 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 限额。 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 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
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 减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 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的财产免予征税 。 全部免税法 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1)全部免税: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的并 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其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其特点是免税是彻底的,不会发生重 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
1.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出现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实施 •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 的重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 (2)经济上的原因。
2.扣除法: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 居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作为扣除项目, 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 该方法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在基本承认地域 管辖权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 国外已纳所得税)×居住国税率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应如何解决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主要有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两大类:1、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A、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跨国交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受益,从而双方当事人的政府可能对从交易中获得对当事人收益的征税,又使得国家税收利益增加。
B、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际正常的经济关系秩序。
国际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交往的具体表现,追求税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是各国的必须,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各国以自己利益为重,出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反映国家之间税收的矛盾。
C、国际重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纳税人根据市场条件,本来准备对外投资,但重复征税的存在是其税负加重,税收利益降低,就会挫伤其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使得纳税人取消对外投资的计划,而转向国内投资,从而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人员和商品的正常流动和交往,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相应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或缓解办法。
1、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 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现分述如下:A.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根据抵免制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税收抵免法
定义
税收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时,允 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 国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扣除的一种方法。
优点
缺点
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且对于跨国企 业的税收管理也较为复杂。
简单易行,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收饶让抵免
定义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纳 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一 定的税收优惠,即允许该税款在 一定期限内不计入纳税人的应纳
鼓励各国政府在税收立法和司 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 思路,推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的进步和发展。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国际重复征税是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出现重叠的现象,可能导致税收 负担过重,影响跨国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包括: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跨国公司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以 及国际税收规则的不完善等。
国际重复征税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减少投资、阻碍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从而对全球 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
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减 少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跨国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国政府的税收 监管,遵守税收法规,合理规划税务 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税收 透明度,降低跨国公司避税的可能性。
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推 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和实施,促进 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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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04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与挑战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跨境交易更 加频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愈发突出。
需要探索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 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签署双重税收协定:双重税收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减少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该协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分配税收权,并规定了如何处理跨境公司的利润。
2.单一全球税收:单一全球税收是指一个公司支付在他们任何经营场所获得的收入的税收。
该方法将消除双重税收和财务逃税。
3.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国际共享信息的平台,可以提高税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这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逃税行为。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将有助于制定国际税法标准,这将在各国之间保持一致性并促进税收合规性。
该方法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财务逃税。
5.建立全球税收管辖权:建立全球税收管辖权是指通过普遍的税收管辖权规则解决跨境税收争议。
这种方法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和财务逃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对免税法的评价
(一)免税法的优点 1.能够彻底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计算比较简便 3.有利于鼓励本国剩余资本向国外投资 (二)免税法的缺点 1.在居住国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税率的条件下,不论 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其实际免除的税额 都大于应免除的国外已纳税额.这意味着居住国的利益 受到损失,损害了居住国的财权利益 。
187 万元
②丙国抵免限额=655×(500 /2100)=156 万元
丙国实际纳税额= 350 ×25%+ 100 ×30%+
50 ×40%=137.5万元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137.5万元
③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55-187-
137.5)=330.5万元
(2)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 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 元
甲国公司的国内外总所得(30+70) 元
100万
甲国公司的纳税基数
(100-9)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 元
甲 给甲国 予国对 3.公6该万司跨元实国(际公9共×司缴4在0纳乙%税国)款已的(缴9减+纳除36的,.49可) 万见元扣4税5除.4款万法只元 只能缓解但不能彻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两个 协定范本不主张此方法
先计算抵免前,A应该向甲国政府纳税税额, 因为无论用任何方法抵免,这部分的结果都是 一样的。
抵免前居住国法人应向居住国纳税税额=(来 自居住国收入+来自非居住国收入) ×居住国 税率
=100 ×10%+ 100 ×15%+ 200 ×20%+ 400 ×25%+ 400 ×30%+ 800 ×40%+ 100 ×50%=10+15+40+100+120+320+50=655 (万元)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时遭受的重复纳税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为了消除这一问题,以下提供了10条关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制定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税收规则,以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税率、税基、税收协议等方面的差异。
2.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需要加强跨国税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分享各国税收政策,避免重复纳税。
3. 完善税收协议:应该建立更多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议,减少跨国公司发生重复纳税的可能性,增强互信和合作。
4. 修订国内税收法规:各国需要根据国际税收规则的要求,修订国内税收法规,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5. 推动跨国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跨国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避免在不同国家征税时出现误差。
6. 加强税务审计: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确保企业在各国税务机构中的应纳税额得到合理认定。
7. 推动数字化税务管理:国际税务合作可借助新兴技术手段加快数字化税务管理进程,提高税收信息的透明度。
8. 建立专业的国际税务服务团队:跨国公司在税务管理中应寻求专业的税务服务团队帮助,提供适合的解决方案。
9. 推广税收问答平台:各国应建立统一的税收问答平台,方便企业解决税收问题,促进企业税收合规。
10. 增加税务专业人员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应加强税务相关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专业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上是关于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10条方法,希望这些方法能够得到广泛实施,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跨国经营活动,推进国际税收合作。
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例题:
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 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 率,即: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万元~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 所得额在15万元~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5%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 比例税率。
低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 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收标准,以减少重复 征税的因素。
例题:
甲国某居民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所 得2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但对本 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10%的低税率, 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
四、三种方法的比较
居住国政府的 非居住国政府 纳税人的重复 居民管辖权是 的地域管辖权 征税是否得到 否考虑 是否考虑 基本免除
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 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 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 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抵免法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一)特点 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
(二)计算方法 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全部所得×居住国 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三)优缺点 1. 优点 已纳税额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基本免除 重复征税。 2. 缺点 计算复杂
1. 居住国税率≥外国税率 纳税人缴纳居住国税额 = 总所得×居住国税 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 2. 居住国税率<外国税率 纳税人缴纳居住国税额 = 总所得×居住国税 率-可抵免的限额 可抵免的限额 = 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所得×居 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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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
一、单边方式
单边方式和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鼓励国内资本向外投资,增加 人员、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单方面地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本国 居民(自然人或法人)来自国外的所得免除或减少在国内的纳税 义务,而不要求对方政府给予同等让步。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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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方式
双边方式是指两个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签订协议的方式 解决两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此来避免对与两国发生经 济关系的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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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边方式
多边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 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 关系。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共同签订的, 于1972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欧五国多边税收协定,即属多边 方式。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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