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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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摘录

第一讲: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 (主讲人:陈瑞华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和形态:实体辩护(又称定性辩护、证据辩护、程序性辩护、量刑辩护等。

辩护技巧语录:我的当事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原因和动机是可以理解的,请法庭从轻量刑。

例如:六被告抢劫案 ----有一位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充分的量刑辩护,指出了六个酌定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比如,犯罪起因只是基于哥们义气,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 该律师还积极联络被害方, 通过积极赔偿和对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 而且在法庭审理时, 被害人的父亲也当庭表示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从轻处罚,不仅如此,这位律师还请求法庭适用缓刑,并作出了极为详细的论证,现场辩护效果非常良好。

二、最轻辩护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重罪改轻罪,另一种是重刑改轻刑。其中第一种最轻辩护就不是量刑辩护, 充其量只能算是无罪辩护在中国独特司法环境下的变种。

对于这种重罪改轻罪的最轻变化, 陈教授的观点非常明确:律师只需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了,而完全没有义务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 否则就会严重违背律师的职业伦理。

三、无罪辩护

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作为我国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 促使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 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三, 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实报实销: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 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 的

判决。无罪辩护三大类:实体上的无罪辩护,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程序法上的无罪辩护。

(一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五大类:

第一类:犯罪构成不成立的无罪辩护。犯罪主体不合格、犯罪主观要件不成立等方式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第二类:刑民交叉的无罪辩护。近年来发生的大量无罪辩护都出现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之中, 特别是金融诈骗类的犯罪, 但是对这类案件有罪与否往往很难形成统一的观点。

第三类:行政不法行为的无罪辩护。

第四类:以无罪抗辩为基础的无罪辩护,我国有四种无罪抗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病辩护。第五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无罪辩护。某个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却没有任何一个明确的条文把这种行为确定为犯罪, 因而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无罪判决。田文昌律师曾在为一个辩护律师涉嫌包庇罪的典型案件中运用过这点, 他在庭上说了连个观点:第一, 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 找不到罪名就应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 没有离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当一个行为不符合任何一个犯

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只能作出无罪处理。

(二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往往可以通过否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使其不能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使证据的锁链发生断裂, 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能够达到这种效果的证据种类首推被告人口供。目前证据法关于口供的理论有很多,比如,口供自愿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口供补强规定等等。那么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推翻被告人的口供? 第一, 被告人的口供自相矛盾。当同一个被告人就同一行为所作的陈述完全相反, 而现有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这个两个相互矛盾的部分何者为真、何者为

假时,实践中一般运用“零口供”的办法加以解决。所谓的“零口供”是指当被告人作

出两份完全相反的陈述时, 司法机关将供述和辩解都视为不存在, 而先去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有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很多法官都会在被告翻供无法确证的时候,运用“零口供”的方法定案。但可惜的是,很多律师在辩护时却抓不住这个关键。

第二,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达到了影响口供正确性的程度。这种辩护不单是单纯的程序辩护, 也具有证据辩护的特征。如果因为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不听翻供, 口供之间或者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发生重大的矛盾,就达到了影响口供正确性的程度。此时,我们不仅可以就刑讯逼供的手段合法性进行程序法上的辩护, 还可以把手段的合法性作为一个切入点, 通过证明口供存在极大的虚假可能来进行证据法上的辩护。律师经常在法庭上指出案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但由于没

有办法让警察出庭作证, 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法官也不希望律师过多地

纠缠这一问题,在很多案件中,法官都会明确告诉辩护人, 刑讯逼供必须提交检察机关立案, 经审查起诉后再提交法院审理, 而辩护人只需要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论, 如果辩护人不能举出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就不允许在法庭上纠缠该问题。遇到这种情况, 与其继续坚持, 不如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将辩论的焦点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转向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问题上来, 只要指出被告人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的矛盾无法排除, 一般就会引起法庭的高度关注。

第三, 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时不能给被告人定罪, 有被告人口供而其他证据不能相互佐证时也不能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规则。 (学界有一种观点叫“罪体说” :犯罪行为及其过程都要得到其他证

据的佐证、印证,才能叫口供的内容得到了佐证、印证, 否则就不能视为达到了事

实清楚的程度。

PS :如果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口供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反复要求证人出庭的确可以作为一种辩护技巧, 但一旦不被采纳, 就要立即以真伪难辨为由请求法庭排除

证言笔录。

PS :最近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一种新的辩护技巧:当证人在出庭时完全推翻庭前证言的时候, 律师就申请当庭证言和庭前证言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后申请法庭在诉讼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向该证人进行庭外调查, 如果最后一次庭外调查被认为是真实的, 就采纳该次证

言, 如果认为仍是真伪难辨或确立是虚假的, 就排除该证人的所有证言。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

概括起来, “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第一,以孤证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 “一对一”的案件。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强奸案件,第二种是受贿案件,第三种是伤害案件。前两类案件发生的场所都比较隐蔽, 没有第三人在场, 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而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究竟是谁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各自责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 根本无法查清, 极为容易形成一部分证据证明有罪, 而另一部分证据又证明无罪的情况。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 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它进行否证。第四, 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故或自杀 ,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三程序性辩护

第一,程序性辩护应当集中关注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

第二, 进行程序性辩护的最佳境界应该是宣告程序违法并在此基础上宣告结果无效。

第三,要善于把程序性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

四、量刑辩护

第一, 必须高度重视量刑辩护的前期调查, 比如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调查,对被害人、社区和居委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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