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分析庄丰源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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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丰源案评析

事情概况:

庄丰源的父母都是内地人士,以非移民身份到香港短期探亲,在此期间,生下了庄丰源。因为没有居留权,他们不得不回到内地,只能把刚刚出生的儿子交给在港的祖父照顾,从此庄丰源就一直滞留在香港。2000年,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入境条例》的规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若要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在其出生时或以后任何时间,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须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为由,决定将庄丰源遣返回内地。庄丰源的祖父认为政府的做法不近人情,且违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于是状告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初审及上诉庭的审判中,法官均判定庄丰源胜诉,但特区政府不服,最后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认为,尽管庄丰源出生时其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但都是中国公民,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不影响庄丰源的香港居留权,因为条文中只提到出生地点,并没有要求父亲或母亲必须拥有居留权。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判决庄丰源胜诉,有权在香港居住,并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同时废除了入境条例中有关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临时居留者在香港所生中国籍子女不享有居留权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原告:庄丰源被告: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处长

被告方:《入境条例》中对永久性居民身分的確立 :

(a) 提供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令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以下各項─ (i)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ii) 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iii)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iv) 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b) 以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聲明他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就21歲以下的人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 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及 (c) 在作出聲明時已在香港定居的。

原告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对永久性居民身份规定: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

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

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判决庄丰源胜诉,有权在香港居住,并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同时废除了入境条例中有关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临时居留者在香港所生中国籍子女不享有居留权的规定。

以下是最终法院的部分判词:

As discussed above, on the common law approach, the Court's task is to construe the language in art. 24(2)(1) in the light of its context and purpose in order to ascertain the legislative intent as expressed in the language. As concluded earlier, the meaning of art. 24(2)(1) is clear; there is no ambiguity. It means Chinese citizens born in Hong Kong before or after 1 July 1997.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mmon law, the Court is unable,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ement in question, to depart from what it considers to be the clear meaning of art. 24(2)(1) in favour of a meaning which the language cannot bear.

9. Result

Accordingly, the Director's appeal is dismissed with no order as to costs. An order is made for the taxation of the respondent's co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Aid Ordinance and Regulations.

(详情请参见FACV000026/2000)

笔者对法院处理的见解:

首先我认同庄丰源案的判决,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双方都有对于双方利益的考虑。对于内地产妇赴港诞婴所引申的法律思考——立法者的原意是为了保障香港的繁荣、用一定的限制条件来保护香港有限的社会资源不被随以占用。而司法者则从人权上考虑,将公民的生命权、居住权作为重点的考量,以另一角度思考,人的基本权利高于一切,故作出小童庄丰源拥有居港权的判决。当立法和司法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矛盾,特区政府不能随意插手干预,只能通过作出相应的对策,或对内地赴港的产妇予以一些限制、或将内地产妇住院的门槛提高,但这些措施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收效不大。

不管怎样,可以看到香港特区政府处理社会问题只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绝对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干预司法的判案。正因如此,香港至今仍是一个具有非常魅力的行政区域。

案后思索:

由庄丰源案引发的内地孕妇赴香港生子问题:

一方面是短期问题,表现为对本地资源的占用。非本地孕妇对香港产科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

为公立医院产科服务带来巨大压力,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如何保证本地妇女的产科

服务?那些千方百计来港生子,然后为“港生儿”申请综援后,在内地坐等吃综援度日的投机

分子如何才能被杜绝?全民医疗社会下的香港,医疗开支大部分由公共福利支付,分娩费用

基本只收成本费,那么由香港纳税人补贴这些非本地居民,对纳税人失之公平,又该如何平

衡?

另一方面是长期问题,即对社会结构和人口政策的冲击。父母都是内地人的“港生儿”大多在

内地抚养长大,那么在内地期间的教育、医疗问题如何解决?若孩子长大后返港,这些计划

外的人口会不会对人口、房屋、就业、教育和社会福利政策带来不可预估的重大冲击?随之

出现的大批住在深圳、来港上学的跨境儿童,现在已有近万名,每天往返时间超过5小时。

跨境儿童不仅在小小年纪就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而且始终有过境感,不易融入香港社会。有

的跨境儿童,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由亲友、同乡等照看或干脆寄养,会不会造成心理问题?

该如何对此类儿童多加关怀?“港生”们的父母若申请来港团聚并取得本地身份,这些并无特

别技能、亦无法融入香港社会的中老年人会不会加剧失业问题和人口老龄化?

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而这些问题还只是内地孕妇潮带来千头万绪的社会冲击中的冰山一角,

上至立法会议员的辩论,下至茶餐厅阿叔们吹水,都被翻来覆去细细地讨论。香港人一贯以

拼搏奋发精神著称,父辈们经营数代方才有今日的光景,强烈的公民意识更使他们对公共资

源的分配异常敏感。

在“庄丰源案”后,港府一方面认真执行终审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专门成立人口政策调研

小组积极商讨对策,一路敲敲打打、缝缝补补:提高非本地孕妇的分娩收费、公立医院特

定时期内不接受非本地孕妇的分娩申请、在边境限制“大肚婆”过关来港、必须先缴纳按金

和产前检查才可入院分娩、优先为来港照顾子女的父母发放双程探亲证等,几经辗转,终

显现出成效。

庄丰源案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它所带来的决策无论是对于香港政

府,还是内地孕妇都是巨大的。如何在司法与立法,立法与人权之间的矛盾,

如何平衡好当中的天枰,香港政府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姓名:温紫华

学号:201015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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