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江苏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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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江苏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
产重整案【工作亮点】本案系国内首例退市央企重整案。法院综合运用剥离亏损资产、优先偿还经营性负债、延期偿债和以股抵债等方法成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开创了新模式。【基本案情】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原系A股上市公司,由中外运长航集团实际控股,曾是境内规模最大的油运企业。自2010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低迷等因素的影响,长航油运经营状况出现困难,连续4年出现巨额亏损,于2014年6月5日终止上市,成为境内首家退市央企。根据债权人申请,南京中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长航油运破产重整案,并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团队。经审计评估和债权确认,长航油运资产评估总值60.76余亿元,债务总额115.46余亿元,模拟测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12.46%,已严重资不抵债。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保留企业的经营价值,经破产重整各方数次协商,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于11月20日获得长航油运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高票通过。11月28日,南京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成功后,长航油运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恢复、115.46亿元债务得到全额保护、100.2亿元金融不良债权得以化解、3064名职工及12.1万户
股东维稳隐患得到消除。据企业半年报披露,长航油运2015年上半年即实现净利润2.72亿元,企业彻底扭亏为盈,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裁判要旨】在缺乏偿债资金情况下,运用出资人权益调整、资产变现、债转股、债务延期等方法全额清偿债务,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公开、透明推进利益博弈;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妥善、快速破解重整难题。案例2怡华系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工作亮点】法院正确运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通过分别受理、实质合并的破产审理方式,实现系列企业整体合并重整。【基本案情】2012年7月,常熟市怡华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怡华金刚石有限公司、常熟市怡华金刚石磨具有限公司、常熟市怡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诚管材有限公司、常熟市天顺达金刚石有限公司等六家怡华系企业危机爆发,全面停产,债权人众多,在地方政府协调下由大债权人为主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企业的后续运转,并由各个企业股东会决议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清理组,相互配合开展债权登记、实物盘点评估和审计等工作,尝试通过债转股等方式自救。期间,经清理发现怡华系各企业系作为一个整体在运作,企业资产为2.67亿元,企业负债高达6.9亿元,俞建名个人名下负债高达5.69亿元。常熟法院在怡华系企业危机爆发之初即高度关注企业危机的化解进展情况,认真调研了前期清理工作获得的相关数据、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及资产负债等多
方面严重混同的状况、全国法院仅有的几例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审判经验和相关学术文章,适时向政府和主要债权人建议六家企业同时进入重整程序。2013年1月7日,经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常熟法院分别裁定常熟市怡华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重整。为便于管理人工作整体协调、统一决策,并考虑到今后可能需要合并,在受理之初即决定择优指定一家管理人同时进驻接管六家怡华系企业,调查财产状况,审核债权债务。经公开遴选后摇号,常熟法院指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为以上六家企业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将系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审查,统一处理资产债务,统一开展重整各项工作以及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平稳有序完成合并重整程序。【裁判要旨】债权人同时申请多个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后发现股东直接控制关联企业,导致关联企业成员丧失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的情形显著、广泛、持续存在,造成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可依法作出合并重整裁定,消灭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破产财产、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案例3太仓市圣诺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作亮点】本案系经法院判决
解散、强制清算、强清转破产的全流程案件,虽然案件本身疑难复杂程度并不大,但给法院探讨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基本案情】苏州太仓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了太仓市圣诺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破产,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太仓市圣诺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严国良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60%,贾世磊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杨海涛出资8万元,占注册资本8%,殷凤喜出资8万元,占注册资本8%,陈鹳儒出资6万元,占注册资本6%,法定代表人为严国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铝合金锭、锌合金锭,经销船舶配件、金属材料、建材、防腐保温材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股东之间产生重大矛盾,形成公司僵局,后经太仓法院依法判令解散。之后,因公司未能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贾世磊等人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后,清算组依法向太仓法院申请破产。经管理人变现和减除债权坏帐等,确认接管到的破产财产3235639.03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534880.3元,剩余可分配财产2700758.73元,按序分配。【裁判要旨】法院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向破产的转化程序,继续指定原管理人履职。清算过程中的债权申报行为、催收债权行
为、接管财产、评估财产等法律行为效力,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债权人审核或决议程序后,均予以确认,无需启动重复工作,保证债权人依法及时受偿。案例4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工作亮点】本案系江苏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以4家重整企业的程序内重整,带动20余家关联企业的程序外重整,使申达企业集团整体摆脱了债务危机,重回正常经营轨道。仅用5个多月时间,即完成节点众多、流程繁琐的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年内清结涉案近50亿元金融债权目标。【基本案情】无锡中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达股份及其30余家关联企业隶属于申达企业集团,该企业集团呈三层架构,包括1家母公司申达集团,旗下4个板块4家子公司分别是中达股份、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申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旗下再延伸出20余家孙子公司。此项破产重整,实质是申达企业集团全部关联企业的整体重整。但部分关联企业在成都、南京、常州、靖江等地,无锡中院对这部分企业重整不具备管辖权。无锡中院决定选择程序内重整对象,带动关联企业程序外重整。将申达企业集团破产重整的整体工作分解为批准立案、资产负债清理与偿债方案预协调、重整计划制作表决审批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紧密衔接,全速推进。经招募与斡旋协调,申达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