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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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作者:贺运政,马昊
来源:《理论导刊》2011年第02期
摘要:在信息化时代,网络空间的兴起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提供了重要动力,网络治理是顺应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应通过建设一个“强政府”和一个“强社会”,做到“强强联合”,共同合作、共同治理、共同应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挑战。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网络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2-0039-03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大致可归纳为四种模式:强政府与弱社会模式、弱政府与强社会模式、强政府与强社会模式和弱政府与弱社会模式。其中的“强”与“弱”,指的是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发挥作用的程度,或者是社会自身的自主程度。
一、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及其演化
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改革开放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分水岭:
1.改革开放以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建立起一个了“全能主义”的国家政权,政府权力的影响无处不在,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府与社会关系开始进行根本性的重组。国家政权通过意识形态、组织结构、干部队伍以及有效的政治动员实现对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全面渗透与组织,对经济和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垄断。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中心高度重叠。政府将社会纳入到政府的权力体系之下,社会权力萎缩;政府与社会的权力格局以“强政府、弱社会”为特征。
2.改革开放以后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与社会关系逐渐从国家主义模式中走了出来,政府开始还权于社会,政府的权力渐渐从部分社会领域退出,而社会的力量开始积聚并壮大起来。其变化主要体现为:①个人权利的解放和发展。人们思想解放,个人就业或择业自由度扩大,消费、福利、社会保障、迁徙的权利扩大,言论和隐私权得到较大的保障;②民间社团的兴起。民间社团的数量增加,种类增多,独立性日益增大。
3.加入WTO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进一步变革。WTO新规则促使中国政府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进行政府改革,最终实现“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战略目标,也让中国政府的治理实践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WTO带来的新变化有助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生长,有利于社会力量的积聚,但WTO规则对社会的要求可能使社会无力承担而陷入困境。“入世”
之后,面对整体性的挑战,市场、政府、社会任何一方的“单兵作战”都难以应付WTO规则带来的冲击波。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已经向“共治”发展,多个治理主体合作的网络化治理模式成为各国的选择。
二、信息化时代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新定位的可行性分析
1.网络空间的兴起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提供了重要动力。当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自由地发表对政治生活的看法时,“非权威化”的过程也就发生了,其可预见的结果就是削弱固有的权威中心,并重建多中心的权威体系。网络空间的交往与沟通创造了新的话语权力,并不断凸现社会的力量及其制约政府的能力。哈贝马斯曾经指出,“公共领域的交往渠道是同私人生活领域相连,也就是说不仅与家庭和朋友圈子、而且是与邻居、同事、熟人等等的敏捷的互动网络相连。甚至可以说,公共领域是简单互动的空间结构的扩大、抽象化,但不是对它们的扭曲,同时公共领域也存在着远距离进行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1]450-452这种源自公共领域并不断超越公共领域的交往,“由于其影响力会使政府等国家机构注意,从而加以处理解决,因此,它又是一预警系统,是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1]445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兴起的过程中,中国现有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格局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将会在网络公共空间开拓出崭新的沟通渠道,在交往秩序中建构新型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前被结构化于政府框架之中的种种能动性和积极性,在适宜于公民社会成长的条件下走出限制,露面于公共领域,亦即公民开始广泛参加到公共生活中。这意味着在网络公共领域发生和发展的条件下,私域的范围扩大了,这多少类似于阿伦特对她那个时代公域型构问题的描述,“她用‘社会之物’(the social)的出现来刻画公域和私域之间的现代关系,‘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为生活起见、仅仅为生活起见而相互依赖这个事实具有了公共意义,与纯粹生活有关的活动可以具有公共性的外貌。’”[2]
网络空间的兴起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界限进一步清晰,这为在新的条件下重塑政府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①网络空间在重新订定合法性基础和公共权威等概念的同时就自然地订定了多中心权威的格局,要实现良好的治理就要求化权威之间的非理性竞争为理性协商,进而达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共治;②网络虚拟社群在形成较具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权力位域后,会逐渐超越其自身的边界并扩展对其他权力位域的影响,表现为对传统官僚制原则的解构以及民主制行政原则的确立;③网络空间提供了沟通——行动的崭新模式,这种沟通——行动模式进一步影响到政府过程中,从而加快了虚拟政府的构建步伐;④网络空间促进了网络社群中的自我赋权,削弱了传统公共权威的影响力,也为网络空间中话语权力的竞争乃至垄断创造了条件,这就要求创新公共治理机制,通过积极有效的治理机制将网络极端主义的危害降至最低;⑤网络为公共领域超越主权秩序进而迈向全球话语平台提供了技术基础,并引致了全球各国政府治理结构的变化。
2.网络治理是对政府治理结构的重塑。Oakley. Kate(2002)认为网络治理就是以技术为中介,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增进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一系列过程,[3]即包括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社会公民等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运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增进公共福祉的过程。网络治理是一个网络化、数字化的集体协商过程,这个过程中包括多元
行为主体、丰富可靠的信息互动、合作协商的运作程序,以问题解决机制为导向,以实现善治为总体目标,关注于解决人们所面对的共同问题,最终实现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其具体内容包含改良政府公务处理程序即电子政务、联结公民社会即电子民主、政府服务交付数字化即电子服务以及建立政府与外部社会的互动即电子社会等主要范畴。[4] “它(网络治理)不是信息技术在公共事务领域的简单运用,而是一种更多地与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组织与利用方式相关联的社会——政治组织及其活动的方式”,[5]是对政府传统治理领域的一种延伸和拓展。
首先,网络治理打破了电子政府中治理主体的一体性而引入了多元的治理主体。“长期以来,行政主体的一体性一直被看作是一个默认的不可移易的原则”。[6]电子政府同样如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人们在政府中心论的指导下,引入技术的因素而对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抱有的更为美好的期许。但在现代发展的社会环境中,面对由此带来的公共事务的高度复杂化和不确定性,单一的政府主体已经日益显得力不从心。网络治理则充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所塑造的互动平台,纳入多元的治理主体,重构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彼此在各自的核心优势范围内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了公共管理的整体合力。其次,突破了电子政府中单一的权力流向而塑造了一个多元化的权力格局。电子政府利用其信息交流结构,更为方便、快捷地收集社会和公民的需求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各种决策。但在这种权力与信息的交换过程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仍然是权力的主要流向,政府组织仍然是唯一的,至少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权力中心。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组织必须(事实上也不得不)容纳众多的行为主体参与到管理过程中来,网络治理所塑造的则是众多结点、多个层次以及多个权力中心并存的多元化格局。虽然其中政府组织仍然对资源与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并力图将多元的自主行动者围绕共同的政策目标组织起来,但它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而只是权力流中的一个结点并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再次,超越了电子政府中局部、片断的思维而采取的是整体和全盘的思维模式。电子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将政府与社会区分开来,而将其置于社会之上的管理主体地位,不同的只是管理主体引入了更多的技术而使其更为高效。而网络治理则强调走出工业时代僵化、呆板的思维方式,学会用一种新的方式将政府组织内部以及社会中各个支离破碎的部分重新整合并将其嵌入公民社会之中而形成公共管理的社会网络系统。最后,与电子政府单纯强调政府管理的电子化不同,网络治理更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模式。电子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引入技术要素,从而对政府内部的运作程序、行政方式、组织结构等进行全方位的革新和优化。而与电子政府专注于政府内部及政府服务范围内的变革不同,网络治理“是更广泛地用于政治、社会群体相间关系领域的政治——社会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方式”,它更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在一个共同平台上的互动与和谐并由此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因此,网络治理突破了电子政府单一的工具取向,实现了公共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以及公共责任在社会中的唤醒,并彰显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主、公平、参与等政治意涵,为社会组织及其广大社会民众发挥自身优势、行使自身权利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证,这对于重构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推动我国政府的民主进程以及社会——政治结构性变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政治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