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节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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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1、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2、担保承注一兑意商: 法英 典国 第票3条据和法第第4条18都条和允美许国出统票 3、担保付人索款在”汇 (票WI上T注HO明U“T不RE得C向O出UR票S人E T追O
DRAWER),使自己免除担保付款
汇票在以下情况的责下任可。能“不获承兑”: (1)到期日前付款人拒绝承兑; (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表示承
(三)可转让背书的效力
1、对背书人的效力 (1)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2)移转效力 (3)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 (4)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 效性
人的行为
(二)背书的种类 1、可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
1、可转让背书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记名背书/ 完全背书/正式背书
(2)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无记名背书/ 略式背书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记名背书/完 全背书/正式背书
一、出票(draw/ issue)
▪ 出票是主票据行为。适用出票地法律。
▪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出票的“交付”有两种: 亲自交付
①出票人派人送交或邮寄给收款人 推定交付 ②出票人交付收款人时,收款人请
出票人暂时代为保管(办理一定的 代保管手续,汇票已是收款人的财产) ③其他
限制性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托收背书)
设质背书 (质权背书) (质押背书)
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
PAY TO D COMPANY ONLY
FOR C COMPANY
(SIGNED) 英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性背书的受让人无权再
转让票据; PAY TO D C《O日M内PA瓦NY统N一O票T据TO法O》R和D我ER国票据法规定,限 FOR C CO制M性PA背N书Y的受让人仍可将票据再次转让,但原背 (SIGNED)书人,即作限制性背书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
➢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VALUE IN COLLECTION
➢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注意: 1、票据权利没有转让,被背书人获得代理权; 2、托收背书有权利证明的效力,仅证明代理权; 3、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形式转让票据权利。
知识点: 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出票人要担保所开立的票据会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否则出票人自己将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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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Endorsement)——适用背书 地法律
(一)背书的含义 (二)背书的种类 (三)可转让背书的效力 (四)背书的连续性
(一)背书的含义(ENDORSEMENT)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交给被背书
丙XX
乙XX(签名或盖章) 2010.3.28
示例:
PAY TO THE ORDER OF D COMPANY FOR C COMPANY (SIGNED)
注:来人抬头的汇票并不因记名背书而改变其直接交付 即可转让的性质
(2)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无记名 背书/略式背书
A.仅依交付而转让 B.再依空白背书而转让 C.转依特殊背书而转让
注意:一张指示性抬 头的汇票经空白背书 后,将可以直接交付 转让。
D.变更为记名背书而转让
注:
1、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但空白背书在国际上非常流行。 2、即使含有空白背书,但借助法律上的推定认定,也可认定背书的 连续性。
2、非转让背书
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责任。
PAY TO A BANK FOR ACCOUNT OF B COMPANY
FOR C COMPANY
(SIGNED)
委托收款背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FOR DEPOSIT
▪ 背书记载的具体的事项: ①被背书人名称 ②背书日期(年月日) ③背书人签名(可亲自签名也可盖章代替之)
特别背书后的汇票的再转让方式: 其持票人再转让时,必须再以背书方式进行,此后,
无论再为完全背书或为空白背书都是可以的,但不能不背书 而直接交付转让。可多次背书。
被背书人 背书人
日期
乙XX
甲XX(签名或盖章) 2010.1.18
第三节 票据行为
▪ 狭义票据行为(Acts ▪ 广义的票据行为
under a bill)
——指一切能够引起
——以票据上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 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承兑、参加承 兑、保证和保付等。
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除狭义票据行为以外, 还包括提示、付款、 划线、拒付、行使追 索权等
兑; (3)付款人或承兑人遭受破产事实无法承兑。 在这些情况下,持票人都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承兑前,付款人无付款责任;承兑后,付 款人为主债务人 有付款权/承兑及付款权;同时有拒绝付款 权/拒绝承兑权
(三)对收款人的效力
▪ 1、付款请求权 ▪ 2、追索权 ▪ 3、依法转让权
▪ 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的背面 ▪ 空白背书式样一:
票据金额让与先生 甲XX(签名) 票据金额让与先生 乙XX(签名)
空白背书式样二:
被 背书人
日期
背 甲XX(签名或盖章)
书 乙XX(签名或盖章)
人 丙XX(签名或盖章)
示例:
FOR C COMPANY (SIGNED)
空白背书后的汇票再转让的方式:
设质背书 (ENDORSEMENT IN PLEDGE)
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
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背书人——出质人(被质押人) 被背书人——质权人(质押人) 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
注:设质背书的实用价值不大。受到期日限制,债权到期 而票据未到期,或票据到期而债权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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