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胎儿性别应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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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胎儿性别应否入刑
核心内容:我国已经持续三十年超出国际男女性别指标正常水平,“剩男”将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在我国内地是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流产的。
非法鉴别胎儿性别会导致性别比例失衡,而且很多非法鉴别的方式缺乏监管、风险极高,如寄血验子。
对此,我国在法律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但是仍有不足之自,亟待完善。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由于内地鉴定胎儿性别属非法行为。
我国禁止性别鉴定,只有香港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
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寄血验子等现象。
在这些现象背后往往存在着许多极得分析的问题。
一、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所带来的问题。
由于内地鉴定胎儿性别属非法行为。
我国禁止性别鉴定,只有香港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
按照普遍看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造成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妨害人口的良性发展,引发家庭矛盾,诱发拐卖妇女、强奸、买卖婚姻以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破坏了我国社会秩序的和谐。
同时,很多人是通过寄血验子的方式,到香港鉴别孩子的性别。
但是,寄血验子的过程,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血液在运输途中出现任何问题都能使其失去鉴定的准确性,而很多所谓的检测机构真假难辨,检测机构化验所是否具有资质、检验报告的真伪、检验结果是否准确,这些环节均无人监管,过程也不透明,一旦遇到问题,或因为检验错误“误杀”胎儿,准妈妈们维权无门。
在未能确定医疗环境是否合格的情况下抽血,可能引起感染,从而影响胎儿和孕妇自身的健康。
二、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流产的法律规定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久以来都居高难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而造成偏高的原因,是对“两非”的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根据相关规定,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3人次以上且导致1人次以上引产,或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到5人次以上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人体组织和血液,如果要带出境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将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国内从事寄血验子的黑中介,可能涉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碍国际卫生检疫罪,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流产的不足与对策
尽管现行刑法第336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但这明显存在不足。
1、对非医学需要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没有列入惩处。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6条就明文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有人认为立法机关实际已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入刑,只不过刑法上还缺乏具体的对应条文。
据国家卫计委透露,《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已经完成。
2、上述法条只限定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医疗机构从事“两非”就无法惩处。
对此,应该修改刑法第336条,取消犯罪主体的资格限制,并明确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当然,法律上的严厉打击很重要,但是道德的教化也应该得到重视,通过法律使人们产生男女平等的意识,同时,配之以大力的宣传教育和各部门联动执法,这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