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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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
第1部分
跨地区共享服务系统数据库(表)结构与代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八年一月
目录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数据库(表)字段名称编码方法 (3)
4 数据库(表)字段类型、长度说明 (6)
5 数据库(表)名称编码方法 (4)
6 数据库(表)名称和编码 (8)
7 数据库(表)结构 (9)
8 公共就业服务数据指标代码表 (22)
前言
为适应劳动力流动就业服务需要,规范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发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为开展跨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基础标准规范。本指标体系按照《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试行)>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0〕55号)文件要求,对现行指标编码和代码进行了修订。指标体系包括基础信息类、招聘服务类、就失业登记类、就业扶持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共五类。
为保证“一数一源”,便于信息共享关联,建立基础信息类,实现劳动者、用人单位、机构等公共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基于行政区划代码、个人编号、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劳动者信息的关联;基于行政区划代码、单位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用人单位的信息关联。
为提高查询统计效率,对于使用频率较高的指标采取了冗余存储的策略。如:“学历”在基础信息类指标库(表)和就业扶持类指标库(表)中均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指标代码表同时存在大类和细类的指标,在数据录入时须填写到最末级类的代码,大代码类仅用于统计、查询等场景。如:“所学专业”指标,录入数据时应填“010100 哲学类”(细类),而不应填“010000 哲学”(大类)。
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业务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
第1部分
跨地区共享服务系统数据库(表)结构与代码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跨地区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的数据库(表)结构与代码,适用于全国各地区跨地区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及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标体系的引用而成为本指标体系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指标体系,然而,鼓励根据本指标体系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0091—2006 组织机构类型
GB/T 12492—2000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12404—1997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563.2—2005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
GB/T 16835—1997高等学校本科、专科专业名称代码
GB/T 8561—1988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GB/T 12407—1990 干部职务级别
GB 4762—1984 政治面貌代码
GB/T 4761—1984 家庭关系代码
GB/T 3304—1991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写法和代码
GB/T 2261—200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GB/T 4658—2006 学历代码
GB 4880—91 语种名称代码
LB 501—2002 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
3 数据库(表)字段名称编码方法
采用层次编码法,由字母和数字混合构成,共六位,前三位从左至右依次表示指标级别、业务类别、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后三位为顺序号。代码结构如图所示:
第一层指标级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
A—部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第二层业务类别,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A—Z顺序排列,其中:
A—综合:两项以上业务共用的指标。
B—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劳动保障立法、执法、监察等领域的指标。
C—人力资源市场类:包括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等指标。
D—就失业管理: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及就业与失业管理等指标。
E—劳动工资类:包括劳动合同类、劳动工资以及劳动仲裁类等指标。
H—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I—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等领域的指标。
J—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管理等领域的指标,其中的医疗费用结算类指标共用医疗保险中的指标。
K—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以及离休干部、伤残人员等医疗费用管理与服务等领域的指标。
L—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指标,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等,其中的医疗费用结算类指标共用医疗保险中的指标。
M—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指标,其中的医疗费用结算类指标共用医疗保险中的指标。
P—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等领域的指标。
S—社会化管理与公共服务:
Y—相关经济与社会:人口、教育、财政、金融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其它领域的指标。
Z—其他:不能纳入以上各项业务分类之中的指标。
第三层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中:
A—政策参数:政策文件中有关参数的指标。
B—单位:反映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含学校、家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基本属性、劳动保障业务属性的指标。
C—个人:反映劳动者、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属性、劳动保障业务属性的指标。
D—基金财务:反映基金财务活动、财务关系、财务术语等方面的指标。
E—辅助性主体:为实现业务而建立的多项业务共用的辅助性指标。
F—机构:反映提供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或团体的指标,这些组织或团体包括劳动保障系统内各类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提供劳动保障相关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地税、医院、药店等。
Z—其他主体: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主体。
第四层顺序号,用三位数码表示,取值范围为001~999。
4 数据库(表)字段类型、长度说明
数据库(表)字段类型为日期型(D型)的指标,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应用系统的设计需要,采用其它类型,但指标编码应保持一致;指标项类型为数值型(N型)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