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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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

复习与思考

1.简述国际税收的内涵。

答: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税收定义,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税收的国际化主要是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跨国课征引起的,因而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所得税和财产税课征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

国际税收以一般税收为基础和前提,是一般税收的延伸和派生物。但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本输出和跨国公司的涌现,特别是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跨国所得、跨国财产和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收活动才可能形成。

间接税制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但因其具有明确的地域概念,不能跨国课征,因而也不可能出现国际税收问题。由于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现代直接税的发展,才使国际税收活动成为现实,国家之间的税收联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公正处理国际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准则和惯例,国际税收由此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税收是一种法律规范,国际税收同样以法律制度为基本表现形式,并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为“国际税法”。但是,由于不存在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力,因而也不存在一种超越各国税收法律之上的国际税收法律。所谓国际税收法律实质上是指协调各个国家对外征税法律的约束性规范,是处理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惯例,国际税法只有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才具有实践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各个国家的涉外税收制度是国际税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个国家课征涉外税,最容易引起国际税收问题。但是,涉外税收毕竟不等于国际税收,就像涉外法律不等于国际法一样。

2.简述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答:国际重复征税是以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即存在两个以上征税主体)为前提的,是由各国税收法律的冲突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必然会对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是消极的。首先,国际重复征税给跨国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税收负担。其次,国际重复征税阻碍国际资本、商品、劳务和技术的自由流动。再次,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的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可以有三种协调的途径:一是限定各国惟一地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二是限定世界各国惟一地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三是允许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在发生冲突时,承认一种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其他的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显而易见,第三种做法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可以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和赞同。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即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由来源国优先课征,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轻乃至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实际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缴纳税收,借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

有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正确途径,还需要有一系列的具体方法。从世界各国的实践考察,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1)扣除法和低税法。扣除法指一国政府为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从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扣除该所得所付外国所得税款,就其余额征税的方法。低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税率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与扣除法类似,不能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利,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不仅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承认其独占地位。例如,有的国家仅对国外已税所得免税,鼓励本国企业、个人向海外投资;有的国家不论国外所得是否已税,只要汇回本国就予以免税,以鼓励向国内汇款。免税法对本国经济权益影响

较大,事实上造成本国应得税收的丧失和外流。采用此法的只有法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

(3)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它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抵免法又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它一般适用于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如对个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公司、企业的国外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就是直接抵免。(2)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为了解决中国公司、企业以及中国居民(公民)由于跨国经营和从事劳务活动而引起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中也包括有免除双重征税的内容。在目前情况下,主要采用税收抵免法,并具体规定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方式和方法。

3.简述保护关税的政策意义。

答:关税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有关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充分利用保护关税理论,降低总体关税水平,建立多元化关税结构,完善关税税率结构,严格控制关税减免,最大限度地发挥关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上述保护关税的理论分析,有效的关税保护理论着眼于生产的“增值过程”,考察的是关税保护措施对被保护产业的影响。因此,对某个产业实行保护时,要从原料到最终产品做总体考察,避免由于关税结构上的不合理,导致关税保护政策失效。根据关税保护理论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国应在关税税种结构、关税税率结构以及关税减免等方面优化关税政策。

(1)建立多元化关税制度结构。无论从保护重点产业还是从增加税收收入角度来看,完善多元化关税制度结构,建立全方位的关税税种非常必要。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传统的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以及配额关税,还应当设置差额税、季节性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特别是在与国际惯例接轨过程中,应积极考察开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改变过去单凭税率调整来保护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局面,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完善关税税率结构。从理论上来说,合理的关税税率应根据产品的加工程度,建立逐步升级的税率结构,即原材料进口免税,中间投入品免税或轻税,最终产品重税,即税率最高,目的在于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大大高于名义关税税率水平。目前,我国应选择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拉大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之间的税率差,使重点产品在整体关税水平降低的同时,仍能得到较高的关税实际保护水平。

(3)严格控制关税减免。随着我国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关税水平的逐步降低,关税减免政策的效应与作用逐渐弱化。过去许多不规范的且名目繁多的关税减免,造成我国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导致大量税收收入流失。根据市场效率原则,关税减免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我国今后应当严格控制关税减免。

4.简述特惠贸易安排的种类。

答:特惠贸易安排大致有三种类型:

(1)自由贸易区。是指在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和配额,但保留每个成员国各自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的地区国家间贸易集团。成员国间一般没有限制贸易的规定,但为了防止区外进口商品通过对外关税最低的国家流入本地区,也相应设置了一些特别条款。

(2)关税同盟。类似于自由贸易区,但不同的是成员国必须对非成员国采用共同的对外关税和配额。一国加入关税同盟后,其贸易格局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所谓贸易创造是指消费从高成本生产者转向低成本生产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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