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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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我们又一次深陷在对“言论自由”的定义里。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我们可以对世上任何万物下一本质性的定义,柏氏谓之“形式”或“理念”,否则我们便无法理解事物的本质。

跟约翰·基恩在《媒体与民主》中一样,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也没有那样的野心,企图为“言论自由”下一个全面的概念。实话说,这个世上的事物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我们常常贬斥哲学家,认为他们的工作不过是把简单的事情费尽心力而又毫无意义地搞复杂,但同时我们又得承认,哲学家往往能看穿人们以为简单但却看不透的事物,比如“言论自由”。《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米克尔约翰要做的,就是告诉人们该如何去思考“言论自由”,而不是徒劳地为它搭建一个完美的理论楼阁。

该书开头部分略叙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对言论自由抱有疑惑的读者不妨多加领会。但这一部分不过是一个引子,或者是为了不让对“言论自由”的讨论来得唐突,作者有意而设的一个缓冲平台。而后,米氏就拿“即刻且明显的危险”作为批判对象,阐释了自己对“言论自由”的理解。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在二战期间对反对征兵的言论所给出的判决理由,“即刻且明显的危险”,在米氏看来是对美国第一修正案的严重挑衅,在以判例法为司法特征的美国,霍姆斯的这句话将为此后政府肆意侵犯言论自由权开下恶劣的先例。霍姆斯决没有想到,他那有名的判决时至今日,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新闻媒体或新闻管制机构奉为言论自由的底线。保证国家安全的优先权是否天然大于国民的言论自由权或者民主权利?米氏以一个绝对自由主义者的身份做出了坚决的否定回答。美国是一个“自治”的国家,这一点最鲜明地体现在民意对议会和政府的授权及监督上,议会和政府不过是民意的组成体,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言论不能由议会和政府下决断,而必须展现在公众面前,由舆论去下定论。可以说,米氏对米尔顿和密尔的真理在观点的自由竞争中产生的思想是笃信不疑的。他举了一些例子来驳斥那些认为谬误的观点会使人们的思想混乱的观点。归结起来,所谓的谬误很有可能只是人们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的结果,并不代表真正意义上的谬误;而由于真理总是相对的,因此只有在包括专家在内的公众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所达成的最后结论才可算作是真理。在这个问题上,米氏以其自由主义者的立场,甚至认为即使民意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这错误付出的代价也比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政府专断所带来的好处要好得多,因为后者践踏了民主制度。先例只需一次,其后便成惯例。

当然,总的说来米氏对霍姆斯是充满了敬意的。战后麦卡锡反共浪潮高涨,言论自由在美国历史上跌入最为灰暗的时期,这其中自然有意识形态作祟,但不能不说,霍姆斯的那个具有决定性的判决起到了压制挺共言论的法律支持作用。然而,霍姆斯在这一时期的表现却令人们颇感迷惑,作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大法官,他似乎忘了自己所谓的“即刻且明显的危险”,在一次相关案件中公开支持共产主义者宣传其思想的行为,认为那不过是两种思想之间的交锋,根本谈不上对国家安全有任何威胁。米氏对霍大法官此举称赞有加,并进一步指出,霍氏关于言论自由思想的矛盾态度源于其对“即刻且明显”的界定的不清晰,归根结底也是对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显然,这正是米氏力图解决的难题。既然否定了“即刻且明显的危险”对言论自由的规限,是否意味着“言论

自由”应该回归“原教旨”,即第一修正案?米氏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不允许对第一修正案有任何的不忠。不过,这样的回答还远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这不过是同义反复而已。第一修正案到底是什么?人们该如何去准确地理解它?难道言论自由就没有法律限度了吗?在这本仅有百余字的小册子里,米氏对上述疑问作了简练而又有力的阐释。

他把言论自由分为公域性的和私域性的。公域性事务关涉公众和国家利益,对其作出的任何决定均应通过公共领域进行深入讨论,言论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是自由的,不受任何限制的,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各种言论,无论其多么地被某些人视为异数,也应得有发表的权利。米氏相信,只要讨论是深入并且开诚布公的,结论就一定会向真理靠拢。当然,米氏没有(可能也不打算)从认识论上进一步论证他这一确信不疑的观点,而仅是举了几个事例加以证明。私域性事务就不同了,它仅关涉有限的当事人,而这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可以由法律具体规定的,比如,记者对明星的报道在民事权和采访权的规定下可以正当的进行,但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则很可能会对明星造成诸如隐私、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侵犯和伤害,记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米氏也认为,作为公众人物或政府要员,他们的某些人身权相对于普通民众会更多地让渡给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正常的。但倘若政府要员以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度为由拒绝媒体针对公共事务的采访,则他便是在违反第一修正案了。显然,我们可以很容易在这样的区分中看出米氏对公域性言论自由的袒护:如若你毫无根据地当众说某人的坏话,那你很可能被那人告以诽谤罪,这时你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但如若你是在就某一公共事务发表异见,不论它的支持者是多么的稀少,对某些人的攻击是多么的猛烈和毫不留情,会遭逢多么大的嘲笑和不齿,比如在美国宣扬无神论,只要是你坚定的信仰,那你尽可放心大胆地慷陈出来,不用担心会被看作异己而惨遭翦除,这时言论自由是没有限度的,或者说仅仅有着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限度。这里需要指出,米氏对言论自由公私性质所作划分的思想基础源于其对民主制度和自由主义的笃信,“自治”是米氏在书中反复提及的一个概念,这即是说,在美国民意应该永远优先于政府权力,哪怕最终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当然,这可能是公域性言论自由带来的最坏的结果,也是米氏最不愿看到的。但他更是乐观的,真理终会多于谬误,只要人们真正按照第一修正案的原意去做,否则,哪怕有政府独断下的一次偶然正确,也意味着公众诸多不幸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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