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之定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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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之定罪分析

【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早已融入我们的生活,但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标准。本文主要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分析,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处罚等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刑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5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中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3.80亿,较2014年底增长了1436万人,占整体网民的56.9%,其中,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2.67亿,较2014年底增长了1876万人,占手机网民的45%。另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指导、由伽马数据独家撰写的2015年1至6月份《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605.1亿元,同比增长21.9%。在我国

游戏产业快速发展,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们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各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接踵而至。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及调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等,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义。“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①”“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的操作行为,以各种方式获得、积累、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的,能以金钱价值进行评价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②”

笔者认为,上述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描述均不全面。在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后,我们发现网络虚拟财产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能够被人拥有和支配,具有一定价值的都是网络虚拟财产。从狭义上来说,就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货币兑换,能够被持有人支配的游戏资源。如在角色扮演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参与者按照游戏规

则,通过不断升级积累经验值和“金币”,获得的各种虚拟装备,如“铠甲”、“屠龙刀”、“千里马”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会为网络游戏参与者予以保存,以便网络游戏参与者在以后的游戏中继续使用。网络游戏参与者为获得这些虚拟财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凝聚了网络游戏参与者的劳动。换句话说,网络游戏参与者在游戏的过程中创造了价值。本文所要分析的正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价值性。网络游戏参与者通过网络游戏,以个人劳动,并伴随财产的投入获得网络虚拟财产。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具有了商品价值。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有用”并可以用来进行交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符合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价值属性。

2、流通性。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只是电磁记录,但也没有完全脱离现实性。通过交易的方式进行流通,这样网络虚拟财产就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价格,并实现了在虚拟和现实之间的转换。

3、限制性。网络虚拟财产依赖网络平台存在,各种网络虚拟财产仅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当这些数据消失后,网络虚拟财产也归于灭失。如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服务,网络游戏参与者就无

法继续游戏,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便自然灭失。另外,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才受法律保护。采取如非法入侵游戏系统而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界定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方式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盗窃行为在方式上存在不同之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采用特殊工具和手段,秘密窃取计算机网络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1、通过现实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通过现实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事先利用从现实中获得的网络游戏参与者的游戏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再据此实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如发生在2013年的案例:32岁的肖某,平时没什么事就喜欢在网吧上网玩游戏。2013年底,肖某在网吧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想在游戏大厅创建一个自己的账号,但是王某自己不会操作。热心的肖某当即指导王某进行了相关操作。之后二人经常在网吧遇见,一有什么不懂,王某就问肖某,偶尔肖某也会帮助王某输入游戏账户密码进入游戏大厅。输入了几次之后,肖某就记住了王某的游戏账户和密码。后肖某因缺钱就想起王某的游戏账户。肖某便在网吧总台旁的电脑登陆王某的游戏大厅账

户,输入密码后将游戏480万的“银子”转到收购人的账户上,收购者支付给了肖某2000元现金③。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肖某利用在现实生活中的特殊身份是实施了盗窃行为,造成了网络游戏参与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丢失。

2、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网络窃取网络游戏参与者的游戏账户和密码,从而达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如发生在2013年的案例:广西市鱼峰区的某实名注册“××××”账号进入××软件的《街头篮球》网络游戏。2013年2月×日,被告人××在市××区××镇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某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的游戏装备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价值人民币32141元④。此类行为,可以是利用“木马”等病毒获得网络游戏参与者的游戏账户和密码,从而构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是直接侵入网络游戏参与者的电脑盗窃网络游戏参与者的游戏账户和密码,以达到盗窃网络游戏参与者网络虚拟财产的目的。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正是侵入网络游戏参与者的电脑,破解网络游戏参与者的账户和密码,进而盗窃了网络游戏参

与者价值32141元的网络虚拟财产。

综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现实手段或者计算机网络信息手段,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网络游戏参与者的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侵犯了网络游戏参与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正是法律所保护的,故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二)不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形

在讨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的时候,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有一些行为表面符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特征,但实际上并不属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例如一款名叫《征途》的网络游戏,在该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参与者可以对其他网络游戏参与者押镖的镖车进行“抢劫”,从而达到获取金币、经验及装备的好处。这种行为是游戏开发商为了增加游戏乐趣,提高参与度而专门设置的。其虽然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类似,但并非占有其他网络游戏参与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不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另外一种情形,某些网络游戏的参与者可以通过“外挂”的方式获得额外的经验、“金币”和“装备”等。外挂的概念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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