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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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的设立。设立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医疗

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功能。

(二)资金的筹集。每年根据合肥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补助及上年度结余外,由市级财政承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固定比例扣除。

(三)基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疗事故鉴定办)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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