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交通管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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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管线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线建设、管理,保障交通科技设备(施)的功能,同时做为交通管线移交管理的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新、改、扩建交通信号灯路口,应埋设1根Φ160×10PE管环绕路口一周闭合连接,深度60cm,每个连接点设置一个Φ700检查井,井深80cm,与现状道路结合处应有交通管道连通。

第三条道路沿线交通管道需预埋至少1根Φ110×6PE 管与路口预埋管道连接,并每隔50米设置450×350方形检查井,井深60cm,供交警专用。检查井应设置在人行横道或绿化带内,井盖材质为球墨铸铁,并统一印制“公安交信”字样。

第四条管道井应确保管道位于井深的中下部,同时与井底保持15厘米左右的隔水空间,无穿线管道口应用PE管帽进行封堵,管帽封堵应结实紧密,防止淤泥、污水等灌入。

第五条信号灯杆件(机动车信号灯杆和人行信号灯杆)1米范围内必须设置方形检查井,允许共用圆形管道井作为检查井。

第六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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