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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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

处理规定

销售使用过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的固定资产处理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实务理解: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是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执行.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

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9号、国税函〔2016〕90号和财税〔2016〕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两者区别

(1)两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不适用上述政策.

5.上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仅指的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销售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按照下面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

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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