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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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多元化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机制,规范多元化经营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企业是指由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烟)及所属企业负责管理的多元化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安徽中烟及所属企业负责管理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多元化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相关规定和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多元化经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安徽中烟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多元化经营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多元化经营发展规划和经营政策,负责管理公司多元化经营工作,负责制订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多元化经营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及报批承办工作;
(三)掌握公司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司多元化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及咨询工作。
第七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多元化经营管理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行业和公司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优先择优录用主业富余人员,以服务主业的减员增效。严格控制面向社会招聘各类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人员须经主要投资单位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多元化经营企业面向社会聘用的各类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与企业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企业内部要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注意保持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经营、管理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由安徽中烟优先在主业内选拔委派,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从主业内选拔派出。
第十四条对生产经营有方、效益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应给予重奖;对管理不善或其它过失,造成企业亏损
或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解聘,并可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安徽中烟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保管保存完整的会计资料。应定期向安徽中烟投资管理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明细表等。
第十七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坚持产权明晰、使用有偿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八条多元化经营企业购建、出售、转让、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和公司的各项规定,并报安徽中烟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多元化经营企业严禁对外提供任何性质的担保及借款,不得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新增对外投资和追加投资须报中烟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部有权对多元化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范围: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管理的多元化经营企
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及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内控制度、经济责任、经济活动、基本建设、占用国有资产运营、目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中烟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