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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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

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司法审查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关系: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2.3、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组织在设立时候是否有完整的权利能力,行政组

织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外部行政活动的行政组织,是我国行政组织最典型的形态。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主要有下列行政机关组成: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3.4、公务员:广义上的公务员指所有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不论其在立法

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狭义上的公务员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是指依法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是广义上的公务员。

4.5、公务员法:调整国家公务员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指调

整国家公务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或指在

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法的地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分为两大类: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其他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

6.7、行政机构: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行使行政权、履行政

府职责的重要载体。广义上的行政机构是指所有政府部门的总称,而狭义的行政

机构仅指依法成立,享有一定行政权的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

7.8、行政奖励: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中,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

落后,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程序和事项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守法律政策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行为。

8.9、行政法规: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一种,指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的地位的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或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10、行政执法:广义指所有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狭义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11、行政监督: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职权对有义务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范、执行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检查、了解并掌握其义务履行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监督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象为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公民和组织,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包括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2、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从实质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限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具有形式性和法定性的特点,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9.13、行政行为:广义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狭义而

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所为的行政法行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所作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行为。

10.14、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职能,推

行业务,须将行政法规加以适用,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简言之,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作的特定处理的行为。其特征在于对象的具体性、特定性和效力的特定性。

11.15、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一般管理事项为对

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如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三个特征:对象的抽象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可诉性。

12.16、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

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作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成为令,即狭义上的命令;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禁令。

17、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行政违法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也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对法定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对法律原则、价值和精神的违反;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当某一种行为由违法上升为犯罪,就不再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而受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违法主体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承担行政责任。

13.18、行政失职: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本身无法放弃自己享有的行政职权。放弃行政职权意味着自己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9、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5.20、行政职权:具体配置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拥有的具体的行政权。行政职权是行政组织的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基础,是行政救济的标尺。

16.21、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7.22、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而授权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在规定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时较为具体的授权所进行的行政立法。

18.23、行政规章:根据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的不同,行政规章分为中央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中央行政规章又称为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的内容大多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19.24、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职权对有义务遵守有关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检查、了解并掌握其义务履行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它包括两部分,一是监察、了解事实并掌握有关情况;二是根据了解的情况作出处理。

20.25、行政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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