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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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财务风险,更好地促进贸易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管理的子、分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货币资金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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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银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后由银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债权,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卖方有义---------------------------------------------------------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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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按照约定金额从银行回购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转让应收债权的卖方承担。

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债权因买方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偿,所转让的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

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方到期不付款。

本办法中所称商务纠纷,通常指卖方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方与卖方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销等合同的情形。

本办法中所称的追索权,是指银行依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偿还银行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额度是否可循环分为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和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

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指对具体已发生的特定的一笔或若干笔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债权而设立。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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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指卖方将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在买方或卖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卖方核定的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应收债权融资额度,循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审批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分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需开展应以母公司名义进行。子公司可以用自己名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第九条三级单位向二级公司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时,需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且确保贸易和提供资料真实。

1.拟转让应收债权明细清单;

2.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复印件,相关发票和发货证明复印件;

3.关于买方资信情况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4.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洽谈的融资期限、融资利率、保理手续费等;

5.与银行拟签定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同。

第十条二级公司财务部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审批职责。

1.负责审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债权融资方案的可行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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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所属单位开展债权融资工作。

2.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利率、保理手续费等合理性进行审核。

3.对应收账款权属真实性进行审核,在与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前核实该项应收账款未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4.对应收账款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二级公司经管部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审批职责。

1.负责审核销售合同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有冲突条款。

2.负责三级单位与银行拟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条款的审核。

3.负责对发货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经逐级审批后,三级单位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需上报二级公司备案,合同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结合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体制特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需要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审批程序。

1.三级单位内部审批。由分公司业务部拟定应收账款保理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后,上报经营经理,审批通过后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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