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后期旧派的理论及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
• “针对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 ‘刑法学派之争’。”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是后期旧派 的代表人物。后期旧派的理论与前期旧派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 认自由意志,都主张基于自由意志而发动的客观行为应当科处与之相 当的报应刑。但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也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期旧派的理 论明显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后期旧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色彩较 为浓厚;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以一般预防为目的,而后期旧派的报应 刑论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倾向;前期旧派所谓的意志自 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而后期旧派认为意志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没 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对法与伦理进行严格区分,后期旧派则将 法与伦理同等看待。“概括起来,后期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相对报应刑论,但与前期旧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 义、权威主义倾向。”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 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 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 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 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 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 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 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 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 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一、大陆法系新两派概述
旧派 (古典学派 ) (18世纪中后期)
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18世纪中后期 )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康德、黑格尔等
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19世纪末) 代表人物: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 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
新派(实证学派) (19世纪末)
(二)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 • 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 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此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 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工人阶级 与资产阶级的对立,犯罪日益严重,累犯、惯犯、青少年犯罪、妇女 犯罪突出……对于这些新问题,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不能做 出合理的解释与处理。 •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 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由此,“以实证与 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 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 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该派认为刑 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 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例如,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人类返祖现象或者退化现象,存在 着所谓的“天生犯罪人”,并且不同犯罪人甚至有不同的生理特征, 如强奸犯往往嘴唇湿润。);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 防,而不是报应; 诞生了教育刑论,认为应当对不同种类犯罪人采取 不同的强制措施,如监禁、强制医疗、不定期刑。“概括起来,新派 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
•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 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 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认为人都有 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却要弃善从恶,所以对于客观的违法行为, 就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为追 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对犯人必须科以一定的刑罚,以造成其相当的痛 苦,即所谓的报应;认为除了精神异常者之外,人的精神都是一样的, 犯罪最终要看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的轻重又取决于犯罪行为的轻 重,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的人亦不例外,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的轻重相适应。
三、大陆法系的刑法代表思想
(一)启蒙时期的一般预防论 • 1、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一1794)。他是启蒙时期最具代表
性的刑法思想家,他的刑法思想观点集中表现在他于1764年出版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认为,法律应当从宗教教义中解放出来, 刑罚权的基础只存在于社会契约之中。人们根据社会契约而建立国家 和制定法律,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让出一部分自由 给国家,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社会契约中所不 能包含的刑罚就表示不是正当的刑罚。犯罪的严重性,不应当以行为 人恶的意思和对神的神圣的侵害为尺度,而应以对社会的损害为尺度 来确定。刑罚的目的是使一般人远离犯罪,超过这种必要性的刑罚是 不正当的。死刑和肉刑是不正当的刑罚,原则上应当废止。他主张在 在刑法中贯彻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刑法平等原则,反对刑法中的身 份不平等。他主张一般预防,反对苛苦的刑罚,提倡合理主义、理性 主义。他的这些思想成为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刑事人类学派 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
刑事社会学派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
二、大陆法系新旧两派的产生
(一)旧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 • 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
刑法和神权,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 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 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又可分为相对主义和绝对 主义。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 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 的康德和黑格尔。虽然两者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