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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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假期安排应与公司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
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管理相结合。
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3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2章公共假期规定
第4条公司实行每周六、日为员工正常休息日。
第5条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全年有薪节假日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6条公司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3章年休假
第7条正式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如下:
累计工龄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满1年未满10年5天
满10年未满20年10天
满20年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8条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员工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9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10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第11条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员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员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
第4章病假(日历日)
第12条员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13条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按下表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
第14条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
第5章事假(工作日)
第15条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
第16条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17条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
第6章婚假(日历日)
第18条正式职工初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初婚者(指男满25周岁初婚者、女满23周岁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19条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
第7章丧假(日历日)
第20条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第21条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
第8章产假或看护假(日历日)
第22条正式女职工单胎顺产,可以享受产假98天(包括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指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第23条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24条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25条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的看护假。
第26条正式职工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顾婴儿的,经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照事假处理。
第27条正式女职工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计酬参照产假处理。
第9章计划生育假(日历日)
第28条节育手术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正式职工,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可以合并计算假期。
第10章探亲假(日历日)
第29条境内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其配偶或父母不在工作所在地工作或居住,而且不能在休息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亲: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职工探亲: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均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30条境外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有配偶或父母定居境外的,可根据情况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亲: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2.未婚职工探亲: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探亲给假。
3.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后出国探望胞兄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第31条职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如职工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配偶父母。
第32条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探亲假处理。
第33条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的,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具体的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公司的相关报销规定。
第11章工伤假(日历日)
第34条员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由工作所在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需治疗休息的,按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工受伤的,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
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明的,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35条员工工伤经医院确认痊愈者,应及时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
第12章申请假期程序
第36条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37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38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39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