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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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
4.依据第3节的程序,一旦确认为某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与第2节中主要指导原则不一致或有损害经济和货币联盟正常运转的危险,理事会可以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向该成员国作出必要的建议。理事会可以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将其建议公开的决定。
理事会和委员会的主席应向欧洲议会报告多边监督的结果。如果理事会已作出使其建议公开的决定,可以邀请理事会主席出席欧洲议会的主管委员会。
5.理事会可以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制定本条款第3节和第4节中的多边监督程序的详细条例。
第103条A款1.在不损及本条约中任何其他程序的前提下,经委员会建议,理事会可以以一致同意决定合乎经济状况的措施,特别是在某些产品的供应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
2.在某个成员国处于困境或受到超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严重困难的严重威胁时,理事会可以经委员会建议以一致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该成员国提供共同体的财政援助。如果这些困难是由自然灾害所导致,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表决行事。理事会应将其决定告知欧洲议会。
第104条 1.共同体机构或团体、中央政府、地区地方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受公法支配的其它团体或成员国公共事业向ECB或成员国中央银行(以下称为“国家中央银行”)的
透支便利或其它形式的信贷便利将受到禁止。ECB或国家中央银行对它们的债务证券的直接购买也将受到禁止。
2.第1节不适用于那些公共所有的信贷机构,在储备供应方面,它们被国家中央银行和ECB给予与私人信贷机构同等的待遇。
第104条A款1.共同体机构或团体、中央政府、地区及地方的或其他当局、受公法支配的其他团体或成员国的公共事业非出于谨慎考虑而采取的介入金融机构的任何特权措施将受到禁止。
2.理事会应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制定实施第1节中禁令的定义。
第104条B款1.如将损及某一特定项目的合作实施的共同财政担保,共同体不应为任何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地区及地方的或其他公共机构、由公共法支配的其他团体或公共事业承担责任和义务。如将损及某一特定项目的合作实施的共同财政担保,成员国不应为另一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地区及地方的或其他公共机构、由公法支配的其他团体或公共事业承担责任和义务。
2.如果需要,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的程序,可以制定实施第104条和本条款禁令的定义。
第104条C款1.成员国应避免过度的政府赤字。
2.为了发现严重错误,委员会应监督成员国的预算状况和政府债务总额的发展,特别是应按照下述两个标准检查预算纪律的遵守情况。
(A)计划的或实际的政府赤字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是否超过参考值。除非:
——或者该比率已大幅且持续下降并达到与参考值接近的水平;
——或者对参考值的超出只是例外的和暂时的并且该比率仍接近于参考值。
(B)政府债务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是否超出参考值,除非该比率正在显著减小和以令人满意的速度接近参考值。
参考值在本条约附件的超额赤字程序议定书中予以详细说明。
3.如果某一成员国没有满足这两个标准或其中之一的要求,委员会应准备一份报告。委员会的报告还应考虑政府赤字是否超过政府的投资开支并考虑所有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成员国的中期经济和预算状况。
如果虽然满足了标准的要求,但认为某一成员国有赤字过大的危险,委员会也可以准备一份报告。
4.遵照第109条第3款建立的委员会应对委员会的报告提出看法。
5.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一成员国存在和可能产生过度的赤字,它应向理事会表明看法。
6.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并在考虑有关成员国可能希望作出的任何说明以后,全面评估决定是否存在过大的赤字。
7.在依据第6项已确定存在过度的赤字情况下,理事会应以在指定期限内结束那种状况为目的,向有关成员国提出建议。(依据除第8项规定的以外,不应公开这些建议。)
8.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理事会的建议作出有效的行动,理事会可以将建议公开。
9.如果某成员国坚持不执行理事会的建议,理事会可以作出决定指示该成员国在指定的时限内采取理事会认为是改善情况所必需的赤字削减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可以要求有关成员国按照特定时间表提交报告,以便检查该成员国的调整工作。
10.在本条约第1至第9节的框架内,不得运用第169条和第170条确定的起诉权力。
11.一旦某个成员国没有执行依照第9项作出的决定,理事会可以决定实施,或根据具体情况强化下述措施的一个或多个。
——要求有关成员国在发行债券和证券前公布将由理事会确定的额外的信息;
——请欧洲投资银行重新考虑其对有关成员国的借贷政策;
——要求有关成员国向共同体提交适当规模的无息存款,直至理事会认为过度的赤字已得到纠正;
——征收适当的罚款。
理事会主席应将其所作出的决定告知欧洲议会。
12.在理事会认为有关成员国过度的赤字已得到纠正时,理事会应撤消依照第6项至第9项和第11项所作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如果理事会事先已公开建议,则在依照第8项作出的决定被取消后,应立即公开声明有关成员国过度的赤字已不复存在。
13.在作出第7节至第9节、第11节和第12节中所提到的决定时,理事会应依据第148条B款确定的成员国加权票数(不包括有关成员国代表投票数)的2/3多数,对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表决。
14.本条约附录中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陈述了实施本条文所述程序的其他规定。
理事会应经委员会的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和ECB协商之后,以一致同意采纳适当的条款以取代所述议定书。
除本节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外,理事会应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委员会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之后,以特定多数表决制定所述议定书条款的实施的详细规则和定义。
第二章货币政策
第105条 1.ESCB的基本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在不损及价格稳定目标的前提下,ESCB 应以有利于达到第2条确定的共同体目标为目的,支持共同体的一般经济政策。ESCB应依照有益于资源的有效分配的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的原则以及第3条A款确定的原则行事。
2.ESCB的基本任务是:
——制定和执行共同体的货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