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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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汇编

山东省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O—O年三月

山东省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职工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利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工福利、救济补助等的管理,使企业职工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援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保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与发展相适应。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福利,也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福利范围、项目和水平。

(二)公平与效率相适应。福利待遇既要与个人贡献挂钩,激励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率,又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稳定、维护公平。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享受职工的福利待遇,必须履行相应

的义务。

(四)管理与服务社会化。职工保障社会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也是企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式职工。

第四条为促进职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新进职工须在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检查项目和内容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五条职工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按45岁分为两个年龄段,45 岁以上职工每年全面检查,45岁以下职工两年全面检查一次。

第六条有关检查事宜由综合处办理,检查情况应及时统计汇总,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第七条正式职工的检查费用由中心承担。经综合处初核、人事教育处审核、中心领导审定后予以支付。

第八条经检查有疾病者,应及时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应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医保指定医中心治疗。

第九条劳动保护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各种法规、条例,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危险工作申请、审批制度;

(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十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由工会负责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工会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正确操作、维护仪器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有救灾、抢险、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性质,或者是为了保证大多数职工生活、工作的需要,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职工若从事司机等无法计时的工作,或勘察设计等承包类业务,其薪金已包含岗位津贴,则无须向上述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或其它补偿,职工应尽最大努力服从工作单位的加班安排。

第十四条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正式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个人缴费由财务处从个人薪资中扣缴,单位缴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社保相关事宜由人事教育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事教育处将退休材料上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算,统一发放,退休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按照医保规定的范围,由职工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办理。人教处应积极指

导、咨询,协助职工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具备失业条件的失业人员,人事教育处将失业证明上报社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金由社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凭单据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工伤由属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务会议研究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符合规定的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震安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保证拓展业务进行,提高生产科研水平,规范人才引进程序,保持引进人才稳定,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是:按需引进、急需优先、兼顾长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引进人才必须全面考核、德才兼备、保证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从社会引进到我中心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引进人才分以下三个层次:

(一)学术技术带头人: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高级人才。

(二)重大项目负责人:包括省部级一等奖第一、第二完成人员、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

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包括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子题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专业组长)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很大发展潜力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理论扎实、技术精湛、能力突出;

(三)具有丰富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经验和协、沟通能力;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类资质、博士学位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五)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外,其余引进人才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具有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一)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技术专利的拥有者;

(三)携带科技项目的主持者;

(四)开拓业务的专业紧缺人才;

(五)同时具有多个国家注册类资质者。

第七条人才引进按照人事部门编制计划、主管领导研究预审、公开招聘测试考核、中心务会议审核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被引进者配合人教处掌握真实情况和外调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工作业绩、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家庭情况、工作要求、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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