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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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6.20
【实施日期】198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即(85)高检会[二]字第1号文件,经林业部、公安部商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而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进入市场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