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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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违法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森林法》第43条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4条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2、滥伐2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捕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ຫໍສະໝຸດ 《森林法》第44条盗伐林木
1、盗伐0.5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下,补种十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2、盗伐0.5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上,补种十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滥伐林木
1、滥伐2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下,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无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超运木材
没收超出木材运输准运数量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运输的木材货证不符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
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违法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森林法》第43条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4条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2、滥伐2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捕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ຫໍສະໝຸດ 《森林法》第44条盗伐林木
1、盗伐0.5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下,补种十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2、盗伐0.5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上,补种十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滥伐林木
1、滥伐2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下,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无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超运木材
没收超出木材运输准运数量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运输的木材货证不符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