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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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两类:学业奖学金、科研奖励奖学金。

两类奖学金可同时获得。

获得研究生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学院及有关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各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研究生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在每年11月初开始评定,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为综合评价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业质量,鼓励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高质量完成阶段性学业,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覆盖面原则上为同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总数的60%;同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4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占获奖总人数的10%,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0%。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18000元、二等奖14000元、三等奖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品学兼优,所修课程中学位课不得低于75分、其他课程分数不得低于70分;课程学习及实践环节出勤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故旷课情况;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培养环节;
(5)积极参与学生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研究生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以生源质量为主要评价标准,并兼顾考生入学初试、复试成绩等因素,原则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评为一等奖学金,具备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数量超过获奖比例的,可不受获奖比例的限制。

(1)985 院校、211院校与所报专业相同的本科或硕士研究生生源。

(2)在前一学业阶段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CSSCI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结项书中注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署名前七,国家级科研项目署名前七)。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获奖署名前三,国家级获奖署名前五)。

(4)免试推荐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应突出学习和科研成绩,并兼顾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

原则上在校综合表现的比重不得超过10%。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业奖学金的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指标及其所占权重,可以采取包括量化等在内的评审形式。

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应在学院内公示,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不予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研究生科研奖励奖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可以研究生名义申请科研奖励奖学金。

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申报研究生科研奖励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与研究生所修学科相同。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下列科研成果,可申请科研奖励奖学金:(1)
硕士研究生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期刊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在CSSCI来源期刊,EI、SCI期刊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完成所在学科规定的申请学位所需论文除外)。

(2)研究生实质性参与课题研究,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在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书上署名前7名,并取得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等成果。

(3)在相关学科国家级研究会组织的成果评审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4)其他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研究生取得省部级科研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现金;国家级成果每项奖励10000元现金。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创业大赛、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参照科研获奖予以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级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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