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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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简介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CP600部分条款。
在借款人可能无法偿债时,贷款人凭备用信用证主张担保人向贷款人偿债;一般用于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
备用信用证作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
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
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
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跟单信用证使用流程
跟单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商业信用证(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银行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货物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单涉及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以下流程:货物买方在他本国向他的银行(开证行)按该银行的标准格式以另一国的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涉及开证行支付货物合同价款或承兑或议付卖方按该金额开立的汇票(例如:支票)的承诺。
开证行可能要求买方为其对卖方的预期支付责任提供保证金,或也可能依赖买方的良好信誉。
开立信用证的标准条件通常是向银行缴纳针对货物的一笔费用以及和货物相关的装运单据。
一旦开证行同意开立信用证,他要求在卖方国家的通知行告知卖方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开立。
通知行也可能承担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信用证是“保兑”的(相反为“非保兑”的)。
此后卖方向通知行提交装运单据(包括货物发票、提单或海运单以及,在CIF条件下的海运保险单,等等)。
如果备齐单证,通知行通过支付、承兑或议付买方开立的汇票而向卖方支付货款。
随后通知行将装运单据递交开证行,开证行随后向买方交单,使得买方能够在卸货港接
受货物。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是收费的,当然最终费用由买方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