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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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干部违反本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扣减薪酬;
(四)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扣减薪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
第六条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印发文件或简报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镇(街道)通报;在被通报批评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扣减薪酬的方式包括:执行责任追究机构为批核干部薪酬机构的,直接批核扣减;不是批核机构的,建议批核机构扣减。
第八条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意见主要有: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农村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参评市、镇(街道)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
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市、镇(街道)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对屡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属党员的,按党纪追究责任,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党委按程序撤销其党委(支委)委员资格,并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党委(支委)、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非党员的,镇(街道)党委可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
第三章责任界定
第十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导致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农村干部均为主管责任人。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第十二条农村干部执行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时,认为决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领导或
集体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不改变决策的,执行后果由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负责。
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四条农村干部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大会处理:
(一)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其他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七条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
(二)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三)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四)其他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实施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经济事项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十九条未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重大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薪酬,扣减金额为当年干部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股份分红事项;
(四)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五)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
(六)土地流转、新增借款、坏账核销、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农村干部薪酬;
(八)其他按规定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重大事项的,视同重大事项未经审查通过,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交易未按规定进行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擅自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按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生产性项目投资;
(二)按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
(三)按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或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未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擅自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或合同期满续约;
(三)重要合同没有征询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四)多页合同没有加盖合同当事人骑缝章;
(五)合同需续约或需变更合同条款时,在原合同中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