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法总则》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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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授予与基础法律行为
【裁判要旨】委托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是 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基 础法律关系可能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 能是其他法律关系。代理权授予行为本 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仅有委托代理权 授予行为,并不能证明存在委托合同关 系——“屈云与山东省枣庄市道桥工程 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2号” 代理权授予——基础法律关系(委托合 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完)
六、时效
◦ 3年
◦ 抗辩权:19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19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 ◦ 强制性:197,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 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特殊起算:19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 终止之日起计算;191,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特殊中止事由:194(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第167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 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 第 170 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171条 ◦ III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 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 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IV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 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代理行为有效。
◦ ◦ ◦ ◦ ◦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 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 用前款规定。”







第 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50 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 151 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三个 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 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合同法》75 :债权人撤销权, 104 :提存物 领取期限) 第 153 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星科技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
虚伪表示-骗贷与抵押权之善意取得问题
• 案例:甲售房给乙,乙以此房向银行抵押借款,所 获借款用于偿付部分房款。房屋所有权过户和抵押 权皆已登记完成。后来,因甲的房屋有严重质量问 题,已经入住的乙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买卖合同并获 准,(变换:乙是甲的员工,虚构买卖合同骗取贷 款)问:在买卖合同解除后,
预告登记则大不同(预告登记抵押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 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年第9期(总第215期):
◦ 【案例要旨】以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只有 在房屋建成并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抵押 权人才能享有现实的抵押权。开发商与购房人 虚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目的在于套取银行 贷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购房人不 能因此取得预售商品房的产权,也就无法为该 房屋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因此,银行不能就 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2)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2)
◦ ◦ ◦ ◦ ◦
163,取消了“指定代理”作为独立类型 164,被代理人的保护(《民通》66II和III) ?未再规定“被代理人明知-容忍”(《民通》66I) 170,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使职权的委托代理 取消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 51) ◦ 增加174:“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效理由:章程信息是公开透明的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格 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空军后勤部驻郑州办事 处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88号:
◦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 公司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会导致担保合同无 效,该条款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 性规定,该条款规定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 束第三人空后驻郑办。 ◦ 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海星科技公司为海星控 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该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而且作为 上市公司,海星科技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其他投 资人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因此该担保行 为应为无效。……海星科技公司的信息是公 开、透明的,空后驻郑办有责任依法审查海
– 1、因过户登记而发生的所有权移转是否有效?为什 么? – 2、借款合同可否解除,为什么? – 3、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能维持?为什么?
• 附相关条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 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 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代理特征பைடு நூலகம்显名

《合同法》第402条(《民法总则草案》 中有规定,后删去,不妥):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 第三人的除外。
——实质:默示的显名代理 ——并非:隐名代理(间接代理-就不 是代理)
最高院相反判决:为股东担保(相对人不知)

有效: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2号判决书: ◦ “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属于公司对内的 程序性规定,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应受该内部程
序性规定的约束。对是否存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应负有审查义务,否 则将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 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影响担保合同效 力。”
◦ ii)可直接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16,胎儿、意定监护(仅成年监护)、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三、权利:集中展示和预先提示
◦ 集中展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 ◦ 预先提示: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1)
◦ 196,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 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 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人-提供担保权限-《公司法》第16条



《公司法》第十六条 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 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 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 ……
《民法总则》讲座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总则》基本内容概览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救济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 ◦ 主体+内容(权利) ◦ 民事责任 ◦ 时效
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一、原则:
◦ i)价值观宣示和民法典的教育功能: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绿色原则。(取消了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3)

五、民事责任
◦ 1. 汇总:《侵权责任法》和合122 ◦ 2. 改动或新增: ◦ 第 183 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 法》23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 害”)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 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 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 184 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 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重大过 失?) ◦ 第 185 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 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删除的草案稿条文-表见代理的认定

草案稿第176条:

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 (一)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 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 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 对人应当知悉的;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被代理的可归责性是否需要,以及如果需要,应 如何认定?如是否需要其过错(通说认为不需 要)?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1)
◦ 143,有效(延续《民通》55引争议) ◦ 146,虚假表示与隐藏法律行为(新增, 《民通》52III: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154,恶意串通(争议:是否多余?虚伪或 违法、背俗) ◦ 149-151,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乘人 之危与显示公平合并 ◦ 152,除斥期间调整:1年、3个月与5年。

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新增:第168条)

本案昆山农商行对国泰君安的自己代理 行为不予认可,则该转让行为应认定无 效,国泰君安擅自转让的面值23599625 元海发特债仍归国泰君安所有,国泰君 安因此占有昆山农商行该部分购券款 23887540.43元及利息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2015: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买卖金融债券合同纠纷 再审案”

无效: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
◦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律规定具有公示 作用,任何第三人均应知悉,债权人仅凭保证 合同中“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 的授权”的单方陈述,就签订保证合同,未尽相应审 查义务,属于存在过失,二审法院认为丁浩未尽到 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担保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承担 相应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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