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任培训课件ppt(1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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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具体形式, 20 世纪 20 年代起源于美 国。广义上的直销即无固定地点销售,包括直接行销、自动售 卖和狭义直销,狭义直销则包括单层次直销(展销、聚会销售 和上门推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 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 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2005 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再次公布《禁止传销条例》, 进一步明确了传销活动的范围;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七)》”),更增补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使传销活动正式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的法律在打击传销犯罪问题上也不断进行着调整,从以 行政处罚为主逐渐演变成有条件的刑事处罚,从制裁情节严重 的传销参与人员逐渐发展到制裁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并 最终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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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传销包括三种类型: ✓ 一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 拉人头式传销; ✓ 二是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 即团队计酬式传销; ✓ 三是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 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的传销行为,即收取入门费 式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进行了刑法意义上的定义,是 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 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 秩序的行为。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 任培训 课件(pp t11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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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销组织等级森严。传销的组织结构形式始终是 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虽然不同传销组织上、下线的名目 可能不同,有的名为“业务员、经理、总监”,有的称之为 “A、B、C”级别,但上、下级之间的等级界线明确,下一层 级的传销人员要提升级别,唯一的办法就是发展更多的下线。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任
传销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进入我国后,随后迅速蔓延开来。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种营销模式,作为一种骗取钱财的工具,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基于此,我国 不断加大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始全面禁止传销活动;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 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 销活动视为非法经营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此传销案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但极 具代表性,涵括了所有传销组织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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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参与人员具有不特定性。玛雅公司传销案中, 传销参与人员三教九流,遍及全国各地,不分性别、年龄、职 业,既有 80 岁的老人,也有 16 岁的青少年,既有农民、下岗 工人,也有大学生、退休干部。传销活动关注的是“人头”的 数量,而不关注“人头”姓甚名谁,是何身份。
要成为玛雅最基层的业务员,必须入股即购买一份玛雅 产品,买得越多或发动别人买玛雅越多,级别就越高。
业务员发展3人加入传销组织,自己即可晋升为业务主管, 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业务主管可 获得0.20元开发管理费;当3名业务员晋升为业务主管后,原业 务主管即晋升为业务经理,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 (灵)营养液,业务经理可获得0.20元岗位津贴;当3名业务主 管晋升为业务经理后,原业务经理即晋升为业务总监,下线每 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业务总监可获得 0.15元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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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销参与人员的身份相对模糊,具有被害人与加 害人相互交织、转化的特点。在传销网络内部,各个层级的 人员身份并非固定不变,一旦取得某个级别的“业绩”,那 么其身份也就相应发生改变,最基层的业务员如果能够拉拢 足够多的参与者,也可能成为业务经理,甚至更高的级别, 其受害者的身份可能转变为加害人。
该传销概念的外延窄于《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 的外延:一是将“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外;二是增加了“骗 取财物”的客观要件。
二、传销组织的特点 从司法实践看,传销组织最典型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
构造。下面以全国著名的广西玛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玛雅公司)传销案为例进行说明。
该公司凭借一种叫“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的产品, 构筑出庞大的传销金字塔,其中经营组织分为 4 个层级, 即业务员、经销店、总代理商、公司总部;经营人员分为 5 个等级,即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业务总监、高级 总监。
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各国通常将多层次直销简称为传销, 因此当此种经营方式流传到我国,我国也沿用了“传销”这 一称谓。传销一词本身并无贬褒之分,《刑法修正案(七)》 出台前,我国打击的传销活动其实是不正当的多层次直销, 也被称为“金字塔销售欺诈”、老鼠会或滚雪球等。
国务院 2005 年 8 月 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 将传销定义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 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 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 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 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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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3名业务经理晋升为业务总监后,原业务总监即晋 升为高级总监,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 养液,高级总监可获得0.10 元岗位津贴,同时可享受公 司总营业额2%加权平均分配福利。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 全国共有50余万人相继卷入“玛雅骗局”,涉案金额高 达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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