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规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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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法规、政策演变过程
一、“股权激励”体系法规、政策演变过程
1、2002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发布。
[2002]48号《通知》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开始允许对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试点进行股权激励。《通知》明确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原则、条件、对象、方式、额度、激励股权的转让限制、审批程序等一般规则。
2、2002年11月18日,《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发布。
[2002]508号《通知》是财政部、科技部对前文所述[2002]48号《通知》的进一步落实,508号文重申并强调了股权激励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择的试点企业不超过5户,并就企业申报试点应报送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补充。
3、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发布。
该文明确: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可对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按照[2002]48号文执行。
4、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发布。
该文充分肯定了[2002]48号文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重要意义与积极作用,并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优秀人才获得合理的收入,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更大贡献。该文就中央企业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的条件、方案、申报程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
5、2006年1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发布。
该文要求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同时强调,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应严格限定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来自于所有股东,不能单纯减让国有股权。股权激励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股份期权、岗位分红权等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二、“改制重组”体系法规、政策演变过程
1、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发布。
该96号文是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探索、规范,梳理并建立了国有企业改制原则、程序、审批、领导、监管等的基本法律规范框架。该文第一部分第十款,对改制中的管理层收购做了明确规定,对审批程序、方案制定、重大事项决策、收购资金来源、收购的禁止性情形做了规定。形式上是对管理层收购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但从另一个方面讲,该文使管理层收购
规则更加明确、清晰,实际上是肯定并推动了股权激励的合法、良性发展。
2、2005年4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发布。
该文就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做了专项规定,明确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就转让的条件、程序、禁止性情形做了明确规定。这是管理层收购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操作依据。
3、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发布。
该文第五部分要求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但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不受该文限制。该文强调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此外,该文还对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方案、审批、限制及禁止性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整体来看,该文在要求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同时,也明确了何种情况下管理层可以按何种条件通过增资方式持股,实质上明确了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
4、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发布。
该文是自2002年开展股权激励以来,就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在内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持股、投资问题的总结、归纳与进一步规范。该文肯定了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持股形式、资金来源、投资关联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制审批等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明确。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规则梳理
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较为敏感的话题。良好的激励制度设计,可以将管理层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极大限度的发挥管理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程度的挖掘企业价值,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股权激励涉及到国有企业与管理层之间关于国有资产、权益的互动,因此保证激励的合法性、合理性尤为重要。考虑到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较为清晰,本文仅就现行法律框架下,国有非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律、政策规则予以梳理,以供企业设计激励制度时参考。
一、法规、政策依据及管理层持股的界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两部基本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自2002年以来,主要有9部法规、政策性文件相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