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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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政法[2005]52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5.03.09
【实施日期】200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换证工作的通知
(办政法[2005]5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水政法[2004]3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负责监制、颁发。现就水政监察证件的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政监察证件的颁发
1、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申请水政监察证件。按照《办法》要求,分别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连同通过“水政监察证件管理系统”形成的上报汇总数据库文件,
一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