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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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安顺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县(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工程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
(四)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六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指导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各县
(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民航、铁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及运用,提高绿地植物的繁殖、种植、病虫害防治、养护管理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技(艺)术水平。
第八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九条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提倡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地形进行护坡绿化。
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十条市和县(区)的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在城市绿化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应当确定界限并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
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第十九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
(三)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确定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 ,旧城改造居住区
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