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用办关于提升我省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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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用办关于提升我省城市信用状况

监测水平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用办关于提升我省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水平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信用办《关于提升我省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水平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关于提升我省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水平的意见

(省信用办)

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69号)要求,为培育文明诚信的城市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提升我省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信用建设工作

城市信用是一个城市的软实力,是城市发展中不可复制的竞争力。城市信用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又是城市建设的无形资本和特殊资源,是提升城市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对于城市发展意义重大。通过强化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约束,增加违法失信成本,将有效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城市信用建设,有效促使相关经济主体依托良好信用资源进行融资、支付、交易,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效率,使城市经济发展保持优势地位。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摩擦和冲突,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通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共享应用,利用大数据做好“放管服”工作,完善城市信用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功能,方便社会了解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我省城市信用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与部门信息交换不充分、共享程度不高,“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有待扩大,信息质量尚待提高;信用联合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业尚不

成熟,缺乏有实力、有品牌的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失信现象频发,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要进一步增强城市信用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扎实措施,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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