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回避章程制度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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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制度

回避表决制度

回避表决制度司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公司某些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者代理人)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大股东与公司或者小股东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为事先消除与决议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外国公司法中已经普遍存在,我国公司法只是在个别条款中有所规定,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本文现就这个问题简要分析如下:一、《公司法》对“表决权回避”的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但其个别条款仍然明确规定了“表决权回避”事项。

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其第三款又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显然是“表决权回避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重要体现。

又比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此条内容虽然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的特别规定,但同样可以说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认可。

二、贯彻落实《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则及《公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必须以“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为前提条件《公司法》除了规定“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的具体条款外,还在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民事回避制度案例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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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事回避制度案例分析与启示摘要:本文以一起民事回避制度案例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法院的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

通过分析该案例,本文揭示了我国民事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及其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本文还从该案例中提炼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为今后的民事诉讼实践提供了参考。

一、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答辩称,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由于丙公司原因导致,且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

(二)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二、案例分析(一)回避制度的含义与作用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制度。

回避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利益冲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3. 审判人员曾经作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辩护人等参与过本案的诉讼活动;4.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三)本案中的回避申请及处理在本案中,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属于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基础会计回避制度(3篇)

基础会计回避制度(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投资者决策、政府监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础会计回避制度作为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可靠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定义、原则、内容、实施及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其真实、完整、可靠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基础会计回避制度作为一种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制度,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确保会计信息的公正、客观。

本文将从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定义、原则、内容、实施及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定义基础会计回避制度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避免因自身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制度。

三、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应保持公正,不得受任何利益关系影响。

2. 客观性原则: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客观公正,不得主观臆断。

3. 实事求是原则: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构、隐瞒事实。

4. 独立性原则: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受他人干涉。

四、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内容1. 回避对象(1)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如朋友、同事、客户等。

2. 回避情形(1)直接参与编制、审核、报告会计信息。

(2)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经济活动。

(3)参与企业内部审计、评估等活动。

3. 回避措施(1)主动回避:会计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2)强制回避:企业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会计人员回避。

(3)监督回避: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会计人员的回避行为进行监督。

五、基础会计回避制度的实施1. 制定回避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范本

回避制度范本

回避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项决策的客观公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回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在公司决策、业务往来等过程中,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相关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的应当避免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明确回避范围、回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回避范围第五条回避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关系;(三)可能导致决策不公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况。

第六条回避范围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亲属关系回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级别岗位上工作;(二)利益关系回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冲突;(三)可能导致决策不公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况回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如遇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利益冲突,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回避程序第七条回避程序分为事前回避和事后回避两种。

第八条事前回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决策前,应自行审查是否存在应回避的情形,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事后回避:在决策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应回避的情形,董事会或监事会应立即终止相关人员的决策权,并重新安排合适的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回避申请应提交回避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回避事由、涉及人员、回避期间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停止违法行为;(二)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三)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近亲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法律回避案例(3篇)

法律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案例涉及一位法官甲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

该案件因涉及法官甲的个人利益关系,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回避制度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发现,承办法官甲与被告李某系远房亲戚。

具体来说,法官甲是李某的姑父的儿子,而李某是法官甲的姑母的女儿。

这种亲戚关系使得张某对法官甲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回避问题的争议针对法官甲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法官甲应当回避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如下:1. 法官甲与被告李某存在远房亲戚关系,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回避。

2. 法官甲与李某的亲戚关系可能使他在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无法做到公正无私,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观点二:法官甲无需回避反对该观点的理由如下:1. 法官甲与李某的亲戚关系较为疏远,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回避制度。

2. 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审判人员因个人利益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本案中法官甲与李某的亲戚关系并不足以对其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公司回避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和业务活动,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回避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回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术语定义在本制度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公司指XX公司。

2. 员工指具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员工。

3. 利益冲突指员工与公司的经济利益或利益实现方式存在直接利益关联或间接利益关联的情形。

4. 重要外部关联方指公司业务活动中具有重要影响力或重要关联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员工的回避义务1. 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公司利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2. 员工不得因私利而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员工在行使职权和决策过程中,应当独立、公正、勇于担当,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或接受他人的利益。

4. 员工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事务中以任何形式违背公司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利用公司资源进行非正当竞争等。

5. 员工在与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不得索要、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对方利益。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回避原则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造成冲突的其他活动。

2. 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或参股与公司竞争、或可能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企业或项目。

3.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职权或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通过与公司对抗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

4. 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事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礼品、请客、款待、旅游、福利等,以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条重要外部关联方与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1. 公司在与重要外部关联方开展业务活动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中谋取私利或利用公司资源为其谋取利益。

2. 员工不得在与重要外部关联方进行商业往来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

公司章程范本董事会的决策回避与回避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董事会的决策回避与回避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董事会的决策回避与回避程序公司章程范本:董事会的决策回避与回避程序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章程的目的与法律依据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旨在明确董事会成员的权益与责任,并规定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遵守的回避原则、程序与责任。

本章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成员的义务与职责董事会成员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决策回避原则与程序第三条决策回避原则1. 董事会成员在参与决策时应当遵守公正、平等、诚信、谨慎和忠实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董事会成员在具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依章程的规定进行回避,并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向董事会以及相关方披露。

第四条例外情况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成员在以下情况下可被允许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决策:1. 该决策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利益;2. 该决策的利益已经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3. 公开、透明地披露利益冲突的事实,并保证有利益关联的决策具备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决策回避程序第五条利益冲突申报1. 董事会成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的利益冲突申报,包括利益的性质、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利益冲突申报表格,并确保申报内容的保密性。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与决策1. 在董事会召开时,董事会成员应当主动申报利益冲突事项,并在决策回避后辞去与该利益冲突相关的职务。

2. 其他董事会成员对于申报的利益冲突事项应进行充分审议,确保决策具备公正性和合理性。

3. 经过审议后,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与其利益冲突的决策过程。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第七条案件审理与追责1.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事机构,对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回避程序进行监督。

2. 监事应当及时检查利益冲突申报材料,并对决策过程的公正性进行审查。

3. 如发现董事会成员未按照本章程的要求进行回避,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警告、禁止其参与决策或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法律中的回避案例(3篇)

法律中的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与承办法官丁存在亲戚关系,甲公司认为丁法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要求丁法官回避。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情况及回避过程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 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从事同类型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3. 案件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乙公司在交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回避申请的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承办法官丁存在亲戚关系。

甲公司认为,丁法官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四、回避决定的作出1. 法院受理回避申请后,对丁法官进行了调查。

经查,丁法官与李某系表亲关系,李某是丁法官的表兄。

2. 法院认为,丁法官与李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决定丁法官回避。

3.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另行指定了另一名法官担任本案的承办法官。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法院决定丁法官回避后,甲公司对回避决定表示认可,认为此举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乙公司对回避决定表示理解,认为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通过本案的回避决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公正司法的重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回避案例,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回避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单位会计回避制度(3篇)

单位会计回避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作为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单位会计回避制度展开论述,从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背景1. 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同时,会计法还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单位进行会计业务往来。

2. 实践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利益冲突,单位会计回避制度应运而生。

三、单位会计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1. 回避范围单位会计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回避范围:(1)直系血亲和姻亲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子女等。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

2. 回避对象(1)会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与其直系血亲和姻亲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会计主管职务。

(2)会计人员:不得担任与其直系血亲和姻亲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会计职务。

(3)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对与其直系血亲和姻亲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单位进行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

3. 回避程序(1)单位应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明确回避范围、回避对象和回避程序。

(2)会计人员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主动向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3)单位应组织审查,确认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作出回避决定。

(4)回避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回避人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与监督1. 实施措施(1)单位应加强对会计回避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六章  回避制度

【旧】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 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 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 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 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 议。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 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 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 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杨某的母亲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 理案件的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张三与李四共同盗窃,李四因情节轻微,被人民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四在开庭审判时,被 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受诉人民法院的院长胡冰是 被害人的姐姐,受法院聘请对被盗文物价值进行 鉴定的王五是被告人的弟弟。本案的审判长赵六, 是刚从本市的检察院调至法院工作的,本案的审 查起诉工作就是由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进行的。 那么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
6. 最高法《解释》第25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 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 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 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 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 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 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回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回避是指公司员工基于个人私利利用职权从而对公司利益产生冲击、对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

公司鼓励员工遵守本制度,杜绝回避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回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

第四条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回避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并及时进行监督和调整。

第二章具体规定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在遵守法律、规章和公司制度基础上,秉持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私利,不得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服务。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事务时,都应当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能因私利而损害公司的正当利益。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得为自己、亲属或者其他备受关注的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方便,并不得向他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方便。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时,应当保持客观和公平,避免利益冲突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公司员工在处理重大决策时应该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保证决策公开、透明、公正。

第三章监督和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回避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在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时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回避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外部人士对回避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回避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禁用职权、降职、辞退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回避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及时通知员工。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应当及时熟悉、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附件:回避管理制度违规处罚标准第一条对于被发现有回避行为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回避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保障职业道德的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章员工回避的定义和原则1. 员工回避是基于员工的职务或权力与其个人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员工在执行公司职务中遇到可能涉及其个人利益的事务或决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2. 员工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应当按照公司的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事,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其职权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四章员工回避的条件1. 员工必须了解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相关文件,明确了解自己的职责和权利。

2. 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3. 员工应当合理的评估自己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对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应当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回避。

第五章员工回避的程序1. 员工应当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提出回避申请。

2. 公司上级领导应当根据员工的回避申请,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回避请求。

3. 若公司上级领导同意员工的回避请求,员工应当将回避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回避。

4. 员工在回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工作或决策。

第六章员工回避的监督和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回避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回避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2. 公司应当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员工回避的补偿1. 对于因回避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 公司应当对因回避受到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和关怀。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小组审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务员回避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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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回避制度是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一环。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公务 员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不断提升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和行为规范, 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纪律建设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作出更大贡献。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保障了公共利益的最大 化,确保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其次,它增强了 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减少了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最后,它树立了公务 员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基础
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务 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原则。
2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文件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
1. 公务员应回避与自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 2. 公务员应回避家庭成员可能受利益诱惑的事项。 3. 公务员应回避曾经有过利益关联的事项。 4. 公务员应回避与其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利益相关的事项。
公务员如何遵守回避制度
1
守纪律
公务员应遵守组织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加强教育
组织开展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务员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理 解。
3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回避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效果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它有效避免了公务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其次,它提高了公务员透明度和廉洁性,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最后,它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治环境作出 了积极贡献。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一项在国家公务员体系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制度。它的 目的是确保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提高公务员的廉 洁性和公信力。

律师回避制度案例分析模板

律师回避制度案例分析模板

律师回避制度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律师回避制度的典型案例。

原告杨某因涉嫌故意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聘请了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被原告杨某申请回避。

本文将对本案中的律师回避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分析1. 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辩护的;(三)曾经担任过当事人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其他直系血亲关系的;(五)可能影响公正辩护的其他情形。

”2. 案例中的回避申请在本案中,原告杨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聘请了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后来,原告杨某发现律师李某是其远房表亲,即原告的祖母的侄子的儿子,于是向法院申请李某回避。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辩护,应当回避。

因此,原告杨某的回避申请是合理的。

3. 回避制度的作用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能够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在本案中,如果律师李某不回避,可能会因其与原告的亲属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使得辩护意见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回避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4. 回避决定的作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律师回避。

律师回避的决定由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作出。

”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律师李某与原告的亲属关系不影响公正辩护,可以不予以回避;如果认为影响公正辩护,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并指定其他律师为原告杨某辩护。

三、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杨某的回避申请是合理的,律师李某应当回避。

业务回避制度范本

业务回避制度范本

业务回避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业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业务回避是指在公司业务活动中,员工因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主动避免参与相关业务决策、执行或者其他利益关联的行为。

第二章业务回避的情形第四条员工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一)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权或者与其他股东有重大利益关系;(二)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担任公司竞争对手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三)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涉及公司业务的竞业禁止规定;(四)本人或者直系亲属与公司业务往来中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员工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根据公司要求采取回避措施。

第三章业务回避的实施第六条公司设立业务回避委员会,负责公司业务回避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业务回避委员会应当对员工报告的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避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员工在回避期间,不得参与相关业务决策、执行或者其他利益关联的行为。

第四章业务回避的记录和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回避记录制度,记录员工回避的情形、时间、回避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业务回避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业务回避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第十二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回避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批。

公务员回避制度比较概述课件(PPT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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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亲属回避的“亲”在不断扩大 (2)亲属回避的职务不断增多 (3)地区回避的范围扩大 (4)重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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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必不可少的 实行回避制度: 1.可以促进实现行政公正原则,有利于国家机关的
廉政建设 2.可以促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建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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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回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了保 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 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 活动的法律制度。 (3)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不因 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共行政产生不良影响,通过 对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 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但随着行政制度的不断健全,回避制度在行政 程序中日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涵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广义公务员(即指 各个国家机关公务员,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人民政协等等)狭义的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 作人员,我们我们这里所指的公务员仅指行政机关的公务 员。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 对公共行政产生不良影响,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 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防止情感 因素或其他因素渗入公共行政领域,从而实现公平公正, 规范行政的目标。

董事会回避制度范本

董事会回避制度范本

董事会回避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回避制度。

第二条回避范围下列情况下,董事应回避表决:1.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2. 董事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3. 董事或其近亲属持有表决事项涉及的企业的股份或者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4. 董事在表决事项中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第三条回避程序1.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回避事项的决议时,涉及回避的董事应主动声明并回避表决。

2. 董事因回避而未参加表决的,不计入表决人数,不影响其他董事的表决。

3.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涉及回避的董事的回避情况。

4. 回避事项的决议需经过无回避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条回避对象的替代1. 涉及回避的董事应退出会议室,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2. 回避董事的表决权可以由其他无回避董事代理行使,但需经过回避董事的书面授权。

3. 如果无合适的人员代理行使表决权,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回避事项的披露1.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中充分披露涉及回避表决的事项。

2.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董事会回避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董事未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的,其表决无效,公司应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2. 董事未按照规定披露回避事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董事违反回避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回避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董事会所有。

本回避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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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一节回避制度的概述
[阅读案例1]
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
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

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

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

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阅读案例2】
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
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

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

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

法院批准了。

【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
【阅读案例3】
章某申请回避案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章某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

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

理由是:起诉书指控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实际上他没有使有暴力,只是威胁而已。

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经过考虑,告知公诉人回避。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是否适当?
第二节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阅读案例1】
李小芳交通肇事——男友法官回避案
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

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

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
【阅读案例2】
张某、李某共同杀人案
张某(聋哑人)、李某长期通奸被张某的丈夫发现,二人合谋毒死了张的丈夫。

案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和李某。

审讯中,因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都不懂哑语,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翻译人员人员,为尽早突破案情,侦查人员提讯张某时,让李某充当其的翻译人员。

【问题】李某能充当张某的翻译吗?这是否适用回避的规定?
【阅读案例3】
薛某申请回避案
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所某,这四人都与薛某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薛某申请这些人员回避正确吗?
【讨论案例】
证据被申请回避案
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检察院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证据是同一法院的在此前就同事实所做的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以作出该份证据的人民法院与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同一主体为由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要求该份证据回避。

对于能否要求证据回避,该判决书是否仍需经过调查,产生了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回避是对案件承办人员而言的,不是对证据而言的。

如对原判决有异议,可以申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证据回避的制度,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举出反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认定事实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调查核实,对民事判决书也应进行质证核实,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三种意见认为,作出被公诉机关作为证据使用的民事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与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同一人民法院,并不能当然地作为提出回避的理由。

但如果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作出本案所涉及的这份民事判决书的审判程序中也担任过合议庭成员,则可作为一个比较充分的回避理由提出,但要被法院采纳,可能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本案的情形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毕竟并不完全一致。

【问题】你认为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阅读案例1】
丁某挪用公款——没有回避案
丁某是甲市粮食局财会科会计,因涉嫌在1998年6月挪用公款20万元,于某年5月被逮捕,同年8月被起诉。

同年10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

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有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问题】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阅读案例2】
书记员庞某请求回避案
庞某是凤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

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

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
-*
【讨论案例】
陈某申请回避案
某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夺一案。

公诉人贾某的母亲曾经遭到陈某的抢夺,于是陈某申请贾某回避。

法院批准了陈某的申请,并通知检察院另外派一名检察员进行起诉。

【问题】法院的做法对吗?对陈某的申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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