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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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一九九八年三月

编写说明

为贯彻落实《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以下简称《新启规》)关于机组性能试验的有关要求,规范火电机组在试生产期间的性能试验工作,提高机组性能试验的水平,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试生产期结束时按《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8年版)》考核实现达标投产,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编审部门:电力工业部工程建设协调司

主审:梁兵段喜民

本导则主编部门: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

执笔:梁燕钧

编写人:黄安平余元张清峰

游永坤李学尧黄乃民

孙丽燕严冬华

目录

1 总则

2 试验目的

3 试验项目及要求

4 试验准备

5 性能试验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热效率试验

5.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5.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5.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

5.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5.6 磨煤单耗试验

5.7 机组热耗试验

5.8 机组轴系振动试验

5.9 汽机最大出力试验(VWO工况)

5.10 汽机额定出力试验

5.11 机组RB功能试验

5.12 机组供电煤耗测试

5.13 污染物排放测试

5.14 机组噪音(声)测试

5.15 机组散热测试

5.16 机组粉尘测试

5.17 除尘器效率试验

6 试验技术报告

7 参考标准

8 附录(略)

1.总则

1.0.1 本导则适用于按《新启规》的有关要求完成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并移交试生产的国产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力发电机组。200MW以下火力发电机组若安排试生产期可参照执行。凡合同规定的机组性能考核试验项目,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视同本导则规定的相应性能试验项目的结果;合同未规定的项目,可执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

1.0.2 火电机组的性能试验应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下同)组织,具体的试验工作由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的试验单位负责,设备制造厂、电厂、设计、安装等单位配合。全部性能试验工作应在试生产期结束前完成,有些项目可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进行。

1.0.3 机组的性能试验是考验机组各主、辅机及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性能的主要依据。

1.0.4 机组的性能试验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暂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执行本导则。

1.0.5 在机组初步设计阶段就应确定性能试验的负责单位,试验单位应确定试验负责人。在设计联络会上由试验负责人负责,会同建设、设计、制造等单位确定试验采用的标准、试验测点位置、测点型式、规格尺寸,并确定测点制造、安装单位。

1.0.6 设备供货合同确定的机组性能等与性能试验有关的技术资料,在设备订货合同正式签定后由建设单位提供给试验负责单位。

1.0.7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国家电力公司。

2.试验目的

2.0.1 检验与考核机组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0.2 在机组的辅机以不同方式编组情况下,试验确定机组的最大负荷和最低不投助燃燃料稳燃负荷。

2.0.3 考验机组自动装置的性能,在发生RB工况(指有此功能的机组)时维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

2.0.4 考验机组环保设施的使用效果,测试环保设备及设施的性能是否达到合同(或设计)要求,测定机组运行中污染物的排放。

2.0.5 测试机组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3.试验项目及要求

3.0.1 机组性能试验一般在机组完成168h(或72+24h)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后进行;条件具备时,部分项目可在机组整套试运期间进行;所有试验应于试生产期结束前完成。

3.0.2 机组进行性能试验之前,应对机组和各辅机进行相应的调整试验,使设备及系统的性能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3.0.3 按《新启规》的要求,性能试验项目如下:

3.0.3.1 锅炉热效率试验;

3.0.3.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3.0.3.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3.0.3.4 锅炉断油最低出力试验;

3.0.3.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3.0.3.6 磨煤单耗试验;

3.0.3.7 机组热耗试验;

3.0.3.8 机组轴系振动试验;

3.0.3.9 汽机最大出力试验;

3.0.3.10 汽机额定出力试验;

3.0.3.11 机组RB试验(指有此功能的机组);

3.0.3.12 机组供电煤耗测试;

3.0.3.13 污染排放谢监测试验;

3.0.3.14 噪音(声)测试;

3.0.3.15 散热测试;

3.0.3.16 粉尘测试;

3.0.3.17 除尘器效率试验。

4.试验准备

4.0.1 性能试验采用的标准及试验方案,应在机组设计安装阶段由建设、试验、制造、设计、运行等单位商定,包括试验采用的标准、试验应具备的条件、试验持续时间、试验允许误差、试验结果有效性判据、偏离设计条件时试验数据的修正方法等。

4.0.2 进行机组性能试验前,由试验负责单位按项目分别编制机组性能试验大纲,其内容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试验标准、试验测点试验仪器,试验方法试验各单位责任及分工,试验组织等内容。试验大纲由建设单位组织,试验负责单位、设备制造厂、设计单位、电厂等有关单位审查后报机组试运总指挥批准。试验大纲应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4.0.3 性能试验所需的全部测点应在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试验负责单位提出方案,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参加,研究确定测点位置、测点形式、制作加工单位及费用等,并在设备安装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装完毕。

4.0.4 性能试验使用的仪器应在设计、安装阶段由建设、试验、设计、制造等单位研究确定,试验测量仪器的型号、量程、测量精度、仪器的检定校验单位,原则上试验使用的孔板、喷嘴、热电偶(电阻)套管、PT、CP等一次元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制造、施工单位在机组设备安装阶段进行校验和装设,运行表计由施工单位在安装前校验。试验仪器(含变送器、热偶等)由试验单位准备并送计量校验单位校验,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0.5 参加试验的人员应由建设单位、试验负责单位、设备制造厂、设计单位、发电厂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参加试验人员应了解发电厂生产过程,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试验操作、记录人员应熟悉试验仪器的使用,正式试验前经过培训。

4.0.6 试验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各试验测点处的平台、步道进行检查,特别对临时搭建的试验平台进行检查。要求楼梯、平台、步道坚固、无障碍、无孔洞。试验临时电源电压合格、绝缘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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